生态环境法典将施行,江苏拟修改23件省级地方性法规

2026-07-30 18: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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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由今年3月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将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7月29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和废止《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为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集中清理工作。根据我省实施方案,省政府组织司法厅、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对存在与生态环境法典明显不一致规定等情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研究提出了集中打包修改、集中打包废止的方案。

为确保按时、高质量顺利完成集中清理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和相关上位法,对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法规修正草案及法规其他条文进行全面审查,同步征求省人大财经委、环资城建委、农委的意见建议,并召开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7月14日,该委召开会议专门征求省司法厅、生态环境厅的意见,同时与其他相关部门就个别条文进行协商。

记者了解到,此次拟修改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包括《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校对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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