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顺德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这是《条例》施行25年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此次修订的亮点之一在于增加了“独创性声明”要求。
一、独创性声明如何理解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是获准登记、取得法律保护的实体要件。“独创性声明”是本次《条例》修订增设的法定登记文件,是布图设计申请登记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之一,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用于书面说明布图设计独创性边界、论证其符合独创性法定标准的正式书面材料。简而言之,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声明”把抽象的“独创性”判断要件(标准)转化为可审查、可举证的书面文件,申请登记后存入官方档案,是判断布图设计是否具备独创性的法定关键书证。
修订前的《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了“独创性”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保护的实体性要件,但实践中很难通过申请登记程序具体指明、限定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全部必要信息,导致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内涵及外延模糊不清,从而导致进行“独创性”判定相当困难,判定成本也相当高昂,甚至无法判定。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独创性声明要求,用于界定、解释复制件或者图样中的独创性部分,可以有效解决上述保护范围难以确定的现实难题。
二、独创性声明的制度价值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增加“独创性声明”要求,是我国针对该领域保护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其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提升了布图设计登记制度的确定性。独创性声明制度通过要求权利人在申请登记阶段就明确指明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部分,从而显著提升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性,将权利人的主张在登记阶段即予以明确,专有权人在后续程序中不能再随意扩大保护范围,可以使独创性审理范围清晰明确。此外,独创性声明作为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有助于引导申请人合法行使权利,提升登记制度的确定性。综上,独创性声明制度使权利边界更加清晰,有效解决了保护范围难以确定的问题,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好地平衡了布图设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二是强化了布图设计源头保护,有利于降低确权、维权、运用等环节成本,提升整体效能。在确权环节,因申请人需要投入精力撰写独创性声明,可能会增加前期代理或内部法务成本,但独创性部分在登记时通常即被固定,权利基础更加扎实,可有效降低被撤销登记的风险成本。在维权环节,可有效降低与权利保护范围确定相关的举证与鉴定成本,显著提高侵权纠纷处理效率。同时配合诚实信用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既可防止权利人利用模糊的权利边界进行“钓鱼维权”或滥诉,也可提高侵权违法成本,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在运用环节,一方面可以在布图设计的转让、许可或质押等商业运用中,使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清晰地评估布图设计的实际技术价值和权利边界,降低尽职调查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权属纠纷与谈判摩擦,降低商业合作中的沟通与谈判成本。综上,独创性声明制度虽然在申请前端增加了少量的撰写成本,但可在确权、维权、运用等后端环节大幅降本增效,最终实现社会总体成本的显著下降,为集成电路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更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