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单收益征税风起 香港保监局:将密切注意内地税务安排

2026-08-07 09: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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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8月6日,资本市场发酵“香港保单收益征税”的消息,引发香港保险股下挫。 2、香港保险业监管局回应称,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保险业监管局正密切注意内地有关金融产品税务安排的最新发展。中国居民就境外投资收益必须依法申报及缴税的要求一直存在,市场不用过度解读或作出揣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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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何奎 周亮)8月6日,“香港保单收益征税”的消息在资本市场发酵,引发香港保险股下挫,友邦保险(HK1299)收跌5.92%、保诚(HK2378)收跌4.57%。

针对香港保单收益征税问题,香港保险业监管局8月6日回应上证报记者称,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保险业监管局正密切注意内地有关金融产品税务安排的最新发展。中国居民就境外投资收益必须依法申报及缴税的要求一直存在,市场不用过度解读或作出揣测。

巨震背后是市场担忧征税将对内地消费(883434)者赴港投保产生直接冲击。香港保险业监管局数据显示,2025年香港新单总保费达3309亿港元,同比增长50.6%,内地消费(883434)者赴港购买投资型保险产品是增长的重要引擎。如果对香港保单收益征税,将降低内地消费(883434)者购买香港保险的收益,直接影响其投保积极性。

记者了解到,目前中国内地仅有部分地区的个别消费(883434)者收到境外资产的纳税申报要求,申报范围包括香港保单,尚未看到较大范围的征税要求,也没有明确的缴税细则。

业内人士认为,对香港保单收益征税是一个横亘在法律、执行与监管现实之间的复杂命题,在资产所得性质认定、计算口径等层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未解决。

然而,市场消息引发股价巨震不容忽视。市场应该如何应对?哪些保险收益可能被征税?CRS(共同申报准则)对保单征税有何影响?这些都成为当前市场讨论的焦点问题。

市场应该如何应对?

“我有几个保险客户收到税务部门通知,被要求申报相关信息。”香港一位从业多年的保险经纪人告诉上证报记者。另有一家香港头部险企销售人员也表示,有内地客户购买了香港保单,被地方税务部门监测到,要求对境外收入相关情况进行纳税申报。

在小红书等社交平台上,部分地区网友也表示收到税务部门的通知,被要求申报香港保险相关情况。

不过,记者调研了解到,购买境外保险被要求进行申报的只在极少数地区,有关部门会通过定点短信、电话等形式进行通知。就全国范围而言,很多地区并没有这一要求。华东、华南等地的相关部门人士告诉记者,并没有购买香港保险补税的相关要求,也没有明确的缴税细则。

由此可见,香港保单收益征税的消息短期对香港保险市场的影响有限。一家券商分析师告诉记者:“因为征税还没有全国性的明文规定,投资者对此不需要过度恐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883434)者要理性看待税务成本,切记不要盲目恐慌退保,香港保险前5年退保亏损高,账面浮盈或暂不征税。

保单收益被征税是否有依据?

由于近年来境内消费(883434)者赴港购买的大多是投资型险种,消费(883434)者也关心未来保险产品会受何影响?保单收益被征税是否有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保障类赔付属于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阳琴向记者直言,征税可能性比较大的是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的账户提取超额部分,性质最接近投资收益,可能不太符合传统“保险赔款”定义。

对于分红险等投资型险种而言,香港保险存在分红收益和预缴收益的区别,这两类收益在征税上又有何不同?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军对记者表示,香港保险分红的本质,是保险公司分红账户的“三差”(利差、死差、费差)盈余分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关系,并非股东或债权人关系,因此保险分红并不简单等同于“股息红利所得”,这部分收益征税可能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

在殷军看来,预缴保费产生的利息则是投保人提前把尚未交付的保费存放在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公司提前占用了这部分资金,尚未用于缴费的余额会产生一些利息。因此,特定条件下,把预缴保费产生的利息认定为境外利息所得并征收个税,存在法律适用的可能。

CRS对保单征税有何影响?

市场对香港保单征税的担忧,源于香港未来将实施CRS2.0。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涉外家事部负责人田杰接受记者采访表示,CRS作为OECD推行的全球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其影响主要在于能够帮助一国税务主管机关获取居民纳税人在境外的金融性资产的情况,提供计算应税所得额的基础数据。

据了解,CRS2.0对中国居民持有境外资产的情况,在资产范围、信息交换、穿透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有利于提升国际税务透明度、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可加强对境内居民持有境外资产的信息获取,但并不是影响保单征税的直接因素。

殷军认为,CRS的核心作用是推动不同税务管辖区之间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其目的之一是为税务部门提供获取境外资料的途径,并不等同于账户持有人的账户余额就是个税应税收入,更不会直接将账户余额视为利息、股息等所得并据此征税。

在殷军看来,将来即使出台针对境外保险收益征税的文件,相关征税的适用范围、计算办法、申报方式、执行规则必然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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