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7日,安徽证监局发布监管公告,对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记录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办法第六十九条,监管部门对公司出具警示函。
监管决定书明确,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相关主体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这已是该公司再度出现定期报告逾期披露问题。此前公司就曾因未按时披露2024年年报收到警示函,交易所也曾针对其财报逾期披露问题启动纪律处分程序,属于同类信息披露违规反复发生。
作为债券发行人,按期如实披露年度报告是法定义务,是保障债券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基础。中城投六局叠加债券违约、多起司法执行风险,持续的信息披露缺位,进一步加剧市场对其经营与债务状况的信息不对称。
此次警示函也释放监管信号,对于债券市场主体不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等违规行为,监管将持续压实发行人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问责,维护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