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披露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两起内幕交易案件作出正式处罚。两案当事人均涉嫌内幕交易,证监会最终对两名当事人分别作出“没一罚三”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金额超过1400万元。
要约收购前“抢跑”获利60余万元
证监会对公茂江内幕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证监会〔202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茂江案涉及的内幕信息为某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事项。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12月16日形成,于2025年1月17日通过公司公告公开。证监会认定,公茂江不晚于2025年1月15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2025年1月16日、1月17日,也就是内幕信息公开前的两个交易日,公茂江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突击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待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60.72万元。
在听证过程中,公茂江提出三项申辩意见:一是称其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不知悉要约收购的标的公司;二是认为其交易行为不具有异常性;三是主张违法所得计算存在错误。据此请求免予处罚。
证监会经复核,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认定,公茂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没收公茂江违法所得60.72万元,并处以182.17万元罚款,罚没合计约242.89万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提前“埋伏”
另一起案件为柳锡专内幕交易案。该案涉及的内幕信息为某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经查明,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4年10月18日,公开于2025年5月14日,敏感期跨度长达近7个月。柳锡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系朋友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存在多次联络接触。
自2024年11月4日起,也就是内幕信息形成后仅半个月,柳锡专即开始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建仓期持续至2025年5月14日内幕信息公开。
证监会认定,柳锡专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公司股票的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发展过程、公开时间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
通过上述交易,柳锡专获利共计309.04万元。在听证阶段,柳锡专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认为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错误,且当事人不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证监会经复核,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柳锡专违法所得309.04万元,并处以927.13万元罚款,罚没合计约1236.1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