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政策拟扩围至全国!

2026-08-14 19:21:35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马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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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中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跨国公司资金跨境流动频繁,有资金统一归集、余缺调剂、统筹收付和调配的客观需求。 2、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3、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策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从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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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知》自9月14日起施行。

所谓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为纽带、由境内外关联企业组成的企业联合体,涵盖中资出海跨国公司与来华外资跨国公司。跨国公司资金跨境流动频繁,有资金统一归集、余缺调剂、统筹收付和调配的客观需求。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881153)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此前,中国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在北京、广东等地推出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支持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节约流动性管理成本。

而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策已于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充分论证吸收,本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从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

对本次政策,记者梳理要点如下:

主要内容

(一)建池门槛

1.基本要求:

具备真实业务需求;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2.规模门槛:(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之一即可)

(1)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等值7亿元人民币;

(2)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10亿元人民币,并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等值2亿元人民币。

3.成员企业数量:

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4.合规要求:

(1)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2)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3)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4)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二)具体业务场景

1.外债额度集中业务

跨国公司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统一使用,额度内高效办理集团外债业务,允许自行决定外债归集比例。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使用外币开展业务将占用更多额度,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

2.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

跨国公司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统一使用,额度内高效办理集团境外放款业务,允许自行决定境外放款归集比例,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业务。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6,币种转换因子为0.5。使用外币开展业务将占用更多额度,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

3.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支持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简化收支流程、压缩划转频次。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一次。

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同时符合便利化政策要求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可同时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措施,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三)业务备案登记流程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不涉及额度调整的变更事项可由银行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概念辨析

这里要解释的是,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和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有所不同。具体差异如下:

(一)准入门槛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建池量化指标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十分之一,且国际收支规模和营业收入总额条件满足其一即可,支持更多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入池。对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区的跨国公司,准入门槛量化指标进一步减半。

(二)备案登记受理主体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由主办企业所属外汇局省级分局办理备案登记,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则将备案登记权限调整至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跨国公司办理备案更便利。

(三)资金划转权限

1.额度归集方面,在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中,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相关系数为0.6(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为0.8),对应可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为所有者权益的0.6倍,低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

2.集中收付业务范围方面,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允许主办企业代境内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进行集中收付,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在此基础上允许主办企业代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进行集中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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