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餐饮服务经营温馨提示

2026-08-14 19: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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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广大餐饮服务单位,为规范餐饮行业市场准入秩序,有效防范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减少因选址不当、餐饮油烟污染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经营投资损失,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相关规定,现就餐饮服务项目选址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餐饮经营者在申办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前,应当充分核实经营场所条件,严格对照上述法律规定开展选址,不得在法律禁止区域内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对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请有意向从事经营餐饮服务行业者充分知悉法律红线,建议经营者租赁房屋前主动向住建、城管、环保等部门了解房屋规划用途,审慎选择经营地址,避免因选址不合规造成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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