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将推广至全国 专家:可惠及更多中小规模跨国公司

2026-08-14 22: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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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该政策将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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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该项政策将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业内专家指出,最新政策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从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这是去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政策接续。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主要服务大型跨国公司,特点是适用门槛较高、配套资金划转更为便利;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配套资金划转便利性低一些,但适用门槛相对较低,可惠及更多中小规模跨国公司。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根据《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一定条件,其中,规模门槛为: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若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的规模门槛下降50%。

成员企业数量上,要求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业内专家指出,跨国公司是以资本为纽带、由境内外关联企业组成的企业联合体,涵盖中资出海跨国公司与来华外资跨国公司。跨国公司资金跨境流动频繁,有资金统一归集、余缺调剂、统筹收付和调配的客观需求。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从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记者获悉,该项政策对应具体业务场景主要有三类: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其中,针对外债额度集中业务,跨国公司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统一使用,额度内高效办理集团外债业务,允许自行决定外债归集比例。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针对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跨国公司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统一使用,额度内高效办理集团境外放款业务,允许自行决定境外放款归集比例,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业务。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针对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支持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简化收支流程、压缩划转频次。建池量化指标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十分之一

记者注意到,2021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在北京、广东等地推出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支持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节约流动性管理成本。

业内专家指出,总体思路是根据企业合并所有者权益分别核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自主归集、灵活调配、统筹使用境内外人民币和外币资金。其中,使用人民币可获得更大资金跨境调配空间,体现本币优先。

202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业内专家指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与最新出台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政策存在多方面不同。

准入门槛上,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建池量化指标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十分之一,且国际收支规模和营业收入总额条件满足其一即可,支持更多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入池。对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区的跨国公司,准入门槛量化指标进一步减半。

备案登记受理主体上,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由主办企业所属外汇局省级分局办理备案登记,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则将备案登记权限调整至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跨国公司办理备案更便利。

资金划转权限上,在额度归集方面,在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中,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相关系数为0.6(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为0.8),对应可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为所有者权益的0.6倍,低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在集中收付业务范围方面,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允许主办企业代境内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进行集中收付,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在此基础上允许主办企业代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进行集中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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