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文章
1、以制度革新回应住房发展的时代需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的时代逻辑(陈杰)
2、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崔俊杰)
3、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 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宜居安居的美好愿景(吴义东)
4、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虞晓芬)
专家解读一
以制度革新回应住房发展的时代需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的时代逻辑
陈杰
住房是连接居民福祉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纽带。住房安,则百姓安;居住稳,则民生稳。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城镇住房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立足时代需求和国家住房发展战略,成为支持城镇安居建设、促进居民住房改善、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载体。这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立足我国住房发展阶段转换、住房需求迭代升级、就业结构变革等新形势新情况,契合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与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体现了鲜明的时代逻辑。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历史作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在上海试点探索,1994年在全国推广,1999年《条例》颁布。三十多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始终伴随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城镇化进程同步成长,从无到有、从单一功能到多元赋能,主动适配不同阶段住房发展需要,为亿万群众安居圆梦提供了坚实支撑。
从历史功能与实践成效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双向赋能住房供给和住房需求。制度诞生之初,对接我国住房商品化、城镇化发展的时代需求,破解了城镇住房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建立了住房分配由实物向货币化转换的机制,成为上世纪90年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破冰的关键突破口。三十余年来,住房公积金有力提升了职工家庭购房能力,促进了住房开发建设,助力我国加快告别住房短缺时代。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以低息贷款等普惠机制,降低居民住房消费成本,减轻住房支出压力,有效守护了亿万家庭的安居福祉。
从制度价值与社会意义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坚持普惠属性、保障属性,形成了住房领域的重要资金积累,成为广大职工住房权益保障的重要载体和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住房公积金在加大租房支持力度、吸引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制度普惠性进一步增强,制度功能不断拓展。
二、《条例》修改的现实必要性
立足新发展阶段和我国住房发展形势、就业结构、民生需求的趋势性变化,诞生于住房增量扩张、固定就业为主、购房需求集中时代的现行《条例》,已不完全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和群众美好生活需求。本次修改着力破解制度适配性问题,既是回应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之举,也是适应新时代住房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一,我国住房发展已进入新的阶段,即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现行《条例》以支持购房为核心,装修改造、物业运维、适老化升级等存量住房提质场景未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亟需根据民生需求变化,动态优化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灵活就业是稳就业、保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现行《条例》主要覆盖单位就业职工,此次修改将制度覆盖面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将为促进灵活就业群体安居乐业提供更有力制度保障。
第三,当前我国正在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构建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要求住房保障制度既要持续完善住房硬件供给、优化居住空间(投资于物),也要持续提升居民安居获得感、提升人力资本质量(投资于人)。在异地就业、跨城安居日益成为常态的背景下,有必要将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方面的实践探索上升为制度成果,助力劳动力自由流动,适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
三、《条例》修改的突出亮点
本次修改,既是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重要部署的落实,也是回应亿万群众对宜居安居需求的法治革新。《条例》修改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有普惠扩围、全链赋能、数字便民、严管安全、弹性适配5个方面的突出亮点。
第一,坚持普惠均等。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此举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彰显制度普惠底色,服务共同富裕长远目标。
第二,坚持全周期保障。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将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由购房支持工具向覆盖多样化住房消费场景转型,进一步释放缴存资金的民生效用。
第三,坚持数字便民。将数字化建设、异地协同、流程精简变成法定要求,将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压缩至10日,取消单位进行核实、出具提取证明的环节,明确了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等举措,以制度巩固近年来“最多跑一次”、“高效办成一件事”等改革成果,将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提升制度温度与服务效率。
第四,坚持安全规范。完善全链条风险管控,平衡“放宽使用”与“资金安全”,健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职能,夯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增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惩戒条款,有利于更好守住资金安全底线,保障住房公积金可持续发展。
第五,坚持因地制宜。赋予地方弹性实施空间,兼顾不同城市房地产市场、资金规模、群众住房需求差异,授权地方制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不搞“一刀切”。这种统一制度框架与地方差异化政策有机结合的机制,较好契合了住房公积金属地管理的实际情况。
本次《条例》修改以法治化手段巩固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探索成果、监管创新成果,是新时代住房领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法治实践,也是住房民生事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标志性事件。新版《条例》正式实施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以更广泛的覆盖、更丰富的用途、更便捷的服务、更严密的监管,守护千家万户的安居梦想。
专家解读二
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崔俊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使用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突出“两个更加注重”
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两个更加注重”贯穿《条例》修改全过程,既是在住房公积金领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重要体现,也是新形势下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
其一,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从历史上看,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就是改革的产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上世纪九十年代,住房公积金作为重要的资金渠道,实现了住房由实物福利分配向货币形式分配的转变。随着发展阶段变化,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的重点也经历了从支持单位住房建设到支持居民个人购房、再到逐步满足其他住房消费需求的改革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紧紧围绕 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这一核心使命,助力租购并举,加强数字化能力建设,进一步促进了制度完善与服务提升。
其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住房公积金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事关经济韧性。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与住房市场、住房保障制度协同联动,体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有机结合,在法治框架下进一步发挥好作用。《条例》修改正是通过科学立法奠定良法善治之基,在法治轨道上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更好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体现立法引领改革要求
当前,我国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阶段,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条例》修改从两个方面回应了上述变化。
其一,回应人口和就业结构变化,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搭建法治框架。技术革新、业态创新和要素重塑等正在深刻改变就业结构, 催生大量灵活就业新形态 ,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元的职业选择。《条例》修改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进一步扩大,有利于促进机会公平,促进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其二,回应人民群众住房需求变化,为拓宽资金使用范围夯实制度基础。安居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基点。当前,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总体上已经从“有没有”转为“好不好”,住房需求更加个性化、多样化。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更好居住条件的新期待,为建设“好房子”、开发好产品、提供好服务发挥新的支撑作用。《条例》修改拓展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提取情形,取消了支付房租的提取门槛,将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期待,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
三、体现改革完善法治实践自觉
这次《条例》修改注重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制度规范。一方面,《条例》修改的很多内容,诸如关于数字化建设、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等,都是在前期试点和实践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有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另一方面,《条例》修改也为未来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预留了空间。比如,《条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预留了在法治轨道上守正创新的空间。同时,保持适度前瞻性,设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为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留出制度空间。
综上,《条例》修改以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谋划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专家解读三
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
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宜居安居的美好愿景
吴义东
近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次重大修改。此次《条例》修改紧扣住房发展新阶段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从保基本向优结构、促品质转变的重要里程碑。其中,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是本次修改的重点,背后蕴含着住房公积金制度从住房获取向住房消费全周期支持转型的深刻逻辑,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更高水平住有所居具有深远意义。
一、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
住房既是千家万户安身立命之所系,也是衡量共同富裕成色的重要标尺。当前,人民群众对住房的期待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从遮风挡雨的基本保障,升级为对舒适环境、便捷配套、全龄友好的综合诉求。这一转变,是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生动注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住房保障领域覆盖广、制度根基牢的政策工具,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改革的逻辑起点,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中彰显更大作为。
此次《条例》修改充分体现了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目标导向,重在从人民群众对宜居安居的普遍期待中提炼制度完善的方向。缴存人群体多元、需求各异,其住房消费贯穿从租房、购房到装修改造、日常维护的完整周期,制度只有将全周期保障作为底层逻辑,才能使每一项举措都指向更高水平住有所居的目标。问题导向,要求聚焦制度运行中的堵点痛点。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深刻调整,使缴存人在租房、装修、物业等环节的资金需求日渐凸显,现行规定的使用场景已难以充分回应这些现实诉求。此次修改正是从这些“真问题”出发,让制度设计更贴民生、更接地气。
二、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
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有既立足当下实际、又着眼未来发展,才能在动态变化的实践中保持生命力。立足当前,就是要敏锐捕捉住房消费领域正在发生的结构性变化,精准回应缴存人的现实需求,让制度始终与群众需求同频共振;着眼长远,就是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住房形态和居住方式的持续演变,为尚在孕育之中、尚未充分显现的未来合理需求预留制度接口,使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实践发展始终保持足够的适应性。
此次修改正是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生动实践。在新增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情形的同时,增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这一兜底条款,是着眼长远的重要制度安排。这一制度设计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场景不局限于当下已知的“项目清单”,而是通过授权机制为未来发展预留了充足空间。此举一方面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能够随着住房消费形态的变化而动态拓展;另一方面明确了其他住房消费情形须经国务院批准才能适用,在赋予制度必要弹性的同时,确保了政策调整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三、坚持放得更活和管得更好相结合
住房公积金承载着广大缴存人的长期信任,其规范有序运行既关乎缴存人切身利益,也关乎制度的公信力与生命力。正因如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必须在激发活力与守住底线之间寻求平衡,既要以改革精神破除制约发展的机制障碍,也要以底线思维防范化解各类潜在风险,实现制度效能与运行安全的高水平良性互动。
此次修改在拓宽资金使用渠道、提高使用效能的同时,进一步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力求释放制度红利与防范运行风险有机统一,实现“放”与“管”协同推进、互为支撑。一是以权责配置为抓手,进一步明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制约,从源头筑牢资金安全的防线;二是以风险防控为底线,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确保资金运行更安全、制度保障更公平。
四、坚持住有所居和更加宜居相结合
住房既是群众重要的利益所在,也是检验人民城市理念落地成效的关键领域。安居,解决的是“有没有”的底线问题,关乎千家万户的基本生活安顿;宜居,回应的是“好不好”的品质诉求,指向居住体验的持续提升。当前,我国住房发展已进入结构优化和品质提升的发展时期,住房公积金作为联结住房保障与住房消费的重要制度桥梁,在支持城市更新、推动居住品质升级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将资金支持从基本居住保障向品质提升延伸,在兜牢民生底线的同时,为人民群众追求更美好的居住条件提供坚实助力。
此次修改体现了稳中求进、守正创新的改革智慧。在保留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原有提取场景的基础上,新增了直指居住品质提档升级的提取情形。其一,将装修自住住房纳入提取范围,在当前二手房流通加速、存量房更新需求集中释放的背景下,缓解缴存人装修资金压力;其二,新增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使制度支持从购房、租房环节进一步延伸至住房持有阶段的常态化支出,切实减轻居住负担。上述调整,使得住房公积金得以贯通租房安居、购房置业、修房养护等住房消费全链条,助力实现从住有所居到更加宜居的阶段转变。
专家解读四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
虞晓芬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强调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顺应经济发展新阶段、适配劳动就业格局新变化,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拓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对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助力新型城镇化、推动共同富裕具有深远意义。
一、适配就业新形态,助力共同富裕
住房是民生之要,住有所居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单位人”是主要的就业形态,现行《条例》因此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确定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当前,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自由设计师等灵活就业群体规模持续壮大。为适应这一新形势,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分3批推进36个城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试点以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租购住房,切实增强了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试点获得广泛好评。有媒体评论,“通过试点,住房公积金不再是‘单位人’的专利,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加入‘公积金大家庭’”。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条例》修改完善制度设计、固化成熟做法、补齐制度短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了由试点探索向制度化、规范化推进的转型,从法规层面打通了“愿缴能缴”的通道,夯实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法治基础,对于构建更加公平、普惠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助力共同富裕,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满足新市民安居需求,赋能新型城镇化
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精准匹配其租房居住、购房安家的安居需求,切实降低其定居城市的成本,有利于更好助力新型城镇化。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在城市扎根更有底气。从试点情况看,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70%是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自住住房装修、物业费等费用,将更好满足不同阶段的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帮助更多灵活就业的新市民在城镇安居稳业。对城市来说,试点成为城市吸引人才、实施重大项目、发展特色产业的有力抓手。持续集聚稳定的城市人口资源,将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夯实“人”的基础,为城市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动能,实现民生保障、人口集聚、城市发展的多维共赢。
三、践行“投资于人”理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投资于人”是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理念。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是“投资于人”理念的具体实践。在产业结构加速调整、新业态、新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劳动者对持续提升自身能力、适应职业变化的需求更加突出。坚持小切口、大民生、促发展、保安居的定位,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降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成本,促进灵活就业人员更好融入城市、共享发展成果,也有利于因地制宜集成就业创业、产业发展、子女教育、民生保障等配套政策,使灵活就业人员共享城市公共服务,有更多机会实现技能提升、能力成长,提高自身竞争力,促进全面发展。
总之,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彰显了普惠均等的发展理念,是一项覆盖面广、惠民性强、影响力深的系统性民生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