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

2026-08-27 17:09:13
作者:点击蓝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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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财政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该《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2、《办法》明确了职业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并规定了保额和费率的计算方式。同时,《办法》要求承保公司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并提出了探索集中投保的方式。 3、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仅承保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因疏忽、过失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主观故意造假、串通舞弊等行为,不属于保险保障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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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保障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8月27日,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等方式提升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完善职业风险补偿机制。《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适当提高重点业务领域的保额

《办法》明确,职业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条款应当就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合理的追溯期或者报告期、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免赔额(率)、法律费用或者其他费用损失等内容进行约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主险的基础上,为账册文件丢失、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等投保附加险。

保额方面,《办法》表示,依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从事金融企业等涉及公共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投保的主险累计赔偿限额采取“100万元×合伙人人数、10000万元两者取较高”的保额计算方式。

从事上述审计业务之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投保的主险累计赔偿限额采取“50万元×合伙人人数、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两者取较高”的做法,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保持一致。

费率方面,《办法》细化了保险费率浮动机制的影响因素,明确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年限、行政处罚记录、涉诉情况等影响风险的主要因素纳入费率调整机制中。

根据《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上年末累计留存额,可以抵扣应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财政部会计司、金融监管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当前证券服务业务的风险状况,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当前投保情况,采取“100万元×合伙人人数、10000万元两者取较高”的保额计算方式,既综合兼顾了当前大多数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能力,保证资本市场审计供给总体稳定,又适当提高了基本投保额度要求,督促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增强风险意识、提升执业质量;对于从事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结合关于职业风险基金留存额抵扣投保额度的规定,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成本还将适当减轻。

主观故意造假、串通舞弊不属于保障范畴

根据《办法》,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指导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同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成立职业责任保险专家委员会,对保险合同条款或者赔偿事项可能产生的争议依程序提供专家意见或者建议,供司法机关或者有关方面参考。

“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保险行业均属于高度专业性行业,双方容易因专业限制、信息不对称产生风险认知偏差、责任判断分歧。”财政部会计司、金融监管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核心是通过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风险缓释渠道、完善行业治理体系。

具体来看,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仅承保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因疏忽、过失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主观故意造假、串通舞弊等行为,不属于保险保障范畴。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属于风险转移工具,并非执业风险的“兜底屏障”,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因投保保险放松质量管控、降低执业审慎义务,要持续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常态化完善全流程风险管理,坚守客观公正的执业底线。

对于保险行业,针对当前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产品供给不够完善、存在投保理赔争议等问题,保险行业将统筹推进市场规范。

上述负责人表示,一是建立标准化保险产品,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加快推出行业示范条款,统一基础保障范围、核心责任要素,满足行业普遍性、基础性风险保障需求。二是稳定市场承保供给能力,引导保险机构合规开展共保合作,有序扩充承保承载力、拓宽市场覆盖面,同时规范共保经营秩序,防范非理性低价竞争。三是提升理赔规范化水平,引导保险机构深度参与职业责任保险专家委员会建设,完善理赔争议调处机制,从源头化解理赔分歧,推动形成愿保、敢保、能保的良好市场局面。

要求承保公司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保险公司资质方面,《办法》表示,开展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风险管控人员,且最近三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80%。投保方式上,在会计师事务所自主投保的基础上,《办法》提出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共保方式开展保险,在不妨碍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集中投保。

财政部会计司、金融监管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已有同类或类似职业责任保险产品的,可以直接以示范条款替换现有条款,并履行备案程序。《办法》还明确了保险合同示范条款应当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活动中疏忽、过失的释义,即何种主观过错可纳入保险范围,将通过示范条款进一步作出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要求健全完善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加强监管协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朱艳霞杜肖锦

《中国银行保险报》编辑韩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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