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走深走实,持续深化我省社会组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发挥社会组织领域执法案例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作用,以案例明法纪、以警示促整改,现公布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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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泸州市民政局依法对泸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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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泸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于2006年依法登记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3年起,该协会未按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且登记机关无法通过预留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取得有效沟通联系。后经查,该协会已无固定办公场所、无常设执行机构、无专职工作人员,完全丧失社会组织存续和履职能力,成为“僵尸型”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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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情况
泸州市民政局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于2024年11月已对该协会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后泸州市民政局联合业务主管单位检查发现,该协会经警示整改后仍未纠正违法违规问题,并认定该协会已完全丧失社会组织存续和履职能力,成为“僵尸型”社会组织。泸州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关于“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相关规定,于2026年2月对该协会作出了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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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自身章程,依法履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履职服务等法定责任,持续夯实办公场所、治理架构、专职人员等运行基础,严禁出现长期停滞、失联空转、拒不接受监管等违法违规情形。要树牢合规自律意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补齐内部治理短板,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行业、履职尽责的功能作用,共同维护社会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