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律与科技教授阿努帕.钱德8月28日在《中国日报》撰文称,人工智能(885728)造成损害后的责任边界仍远未明确,若对通用开发者实行过于严格的责任制度,虽然可能提高安全性,却也可能抑制创新,因此各国需要在安全、责任与技术发展之间找到合理平衡。
文章指出,谁应该为人工智能(885728)造成的损害负责,这个问题的答案不仅将对美国科技企业产生重大影响——这些企业推出了全球领先的一批人工智能(885728)系统——对提供类似模型的中国企业而言,同样意义重大。
互联网时代初期,美国国会曾通过立法限制网络平台对用户言论承担的法律责任。进入人工智能(885728)时代后,政府讨论的方向却似乎正好相反:进一步强化科技公司的责任。
文章表示,美国法律学者对谁该为人工智能(885728)导致的问题负责仍存在分歧。一些人主张实行所谓的“严格责任”,即只要产品造成了损害,制造商就应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无论开发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甚至无论其是否有过失,只要人工智能(885728)产品造成损害,开发企业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严格责任的支持者认为,这种制度能够给人工智能(885728)开发企业施加强有力的激励,促使它们在系统投入使用之前,尽可能确保产品绝对安全。
欧盟似乎正朝着严格责任的方向迈进,规定了如果人工智能(885728)系统存在缺陷并造成损害,制造商需要承担责任。
文章强调,有学者认为如果企业需要为其技术遭遇的每一种滥用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却只能获得其中一小部分社会收益,那么企业可能干脆选择不发布那些本可以创造巨大公共价值的模型。
他们认为要彻底杜绝人工智能(885728)技术的一切有害使用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责任被无限扩大,结果可能不是让人工智能(885728)变得更加安全,而是打击创新,甚至让一些企业不愿开发和发布新的模型。
文章认为,对于人工智能(885728)系统究竟应该遵循哪些基本规则,人们还需要继续努力寻求答案。
(英文原文刊发于中国日报《智享汇》栏目:https://www.chinadaily.com.cn/a/202608/28/WS6a90f015e4b06d4aa055af2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