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银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是未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变更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信息披露相关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不符合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是未妥善保存基金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记录及资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