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利空

2026-09-23 14: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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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

问财摘要

1、江西证监局对范锋斌和裘立强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两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2、经查明,两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公司股票,获利分别为27,703.97元和372,216.18元。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范锋斌没收违法所得27,703.97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裘立强没收违法所得372,216.18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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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范锋斌,男。

裘立强,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范锋斌、裘立强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范锋斌、裘立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3月13日,相关公司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该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4年12月5日,公开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范锋斌不晚于2024年12月16日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范锋斌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获利27,703.97元。

裘立强不晚于2025年2月28日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裘立强控制使用自己和他人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获利372,216.1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和文件、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范锋斌、裘立强具有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认错认罚等情形。

范锋斌、裘立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范锋斌没收违法所得27,703.97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裘立强没收违法所得372,216.18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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