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30日正式实施。《办法》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全流程,标志着我国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迈入全面规范、权责清晰的新阶段。
过去,不少银行、基金、券商等金融机构习惯于将线上获客外包。由第三方平台承接短视频投放、直播间引流、用户触达等环节,金融机构承接开户、金融产品购买环节,把流量当作外部采购资源,客户运营、风险识别、营销内容审核大量依赖第三方平台。这种模式曾是流量时代快速做大规模的捷径,但也埋下了适当性错配、误导销售、权责模糊等风险隐患,是《办法》监管整治的重点。
首先,《办法》的实施,将重构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的权责关系,打破平台负责引流、机构只管产品兑付的分工模式。《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意味着,流量渠道只是触点,风险、客户、营销内容的管理权,必须收归持牌金融机构。如果金融机构继续当“甩手掌柜”,一旦营销出现误导、未尽适当性义务等情况,责任主体仍是金融机构本身。这就要求金融机构的主动管理要覆盖渠道合作的全流程管控。
其次,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内容的规范化,要求金融机构把营销风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从后台前置到流量触达的前端。过去很多线上金融产品营销,放大短期收益、简化风险提示,用“低门槛”“稳收益”等话术吸引用户,将营销和风险提示割裂。《办法》明确“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这意味着,金融机构不能再把营销内容创作、流量推荐策略完全交给平台,需自建营销内容审核体系,对短视频、图文、直播脚本、算法推荐规则做穿透式审查。金融机构的主动管理不再只体现于投研、资产配置层面,而是前置到用户接触产品的第一眼。
最后,《办法》将推动金融机构重新审视自身的长期服务能力。过去,第三方平台掌握用户触达入口,金融机构在交易环节“露脸”,导致服务链条出现断裂,难以形成真正的客户服务。《办法》实施后,机构必须承担起客户识别、风险测评、持续服务的全周期(883436)责任,这意味着金融机构的客户关系管理不能再依赖平台“喂数据”,而要靠自身的产品配置能力、投顾服务能力和数字化运营能力来沉淀信任。
《办法》并非限制金融线上化的活力,而是为行业划定更清晰的赛道,强化持牌机构主体责任。金融产品销售的核心,从来不是吸引点击、促成下单,而是匹配风险、理性投资、长期服务。金融机构也需要进行配套组织架构改造,建立网络营销管理体系,依靠数字化系统对第三方平台营销内容、用户触达效果、风险事件进行实时监控。短期看,部分依赖外包获客的金融机构会经历阵痛;长期看,那些把主动管理能力内化为核心竞争力的金融机构,将在规范经营中赢得可持续的发展空间。
流量可以“采购”,但产品质量、风险把控、客户信任、投资者保护,只能由金融机构自主管理。当行业告别流量套利,金融服务的价值才会真正凸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