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少丽: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十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