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期货两宗违规被责令改正 为华创证券全资子公司

2026-09-28 16: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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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和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超过规定期限的问题,违反了相关法规。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2、汪磊、申志友、沈可吟和杨晏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相关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汪磊、申志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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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8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了关于对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汪磊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申志友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沈可吟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杨晏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有关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公司手续费返还管理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对有关客户的异常交易监控核查不到位;未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进行有效管理。

二、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超过规定期限。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公司于2024年4月8日起由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至2024年10月7日已满6个月。公司未在6个月内任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总经理,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重大隐患。

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廉洁从业规定》《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汪磊作为华创期货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申志友作为华创期货时任总经理助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沈可吟作为华创期货时任首席风险官,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四条的规定。

杨晏作为华创期货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79号)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汪磊、申志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沈可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以及《廉洁从业规定》《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杨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查询,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华创云信(600155)(600155.SH)的全资子公司。

相关规定: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884257)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审查和稽核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有关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你公司手续费返还管理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对有关客户的异常交易监控核查不到位;未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进行有效管理。

二、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超过规定期限。你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你公司于2024年4月8日起由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至2024年10月7日已满6个月。你公司未在6个月内任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总经理,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重大隐患。

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廉洁从业规定》《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1月8日

关于对汪磊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汪磊:

经查,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期货或公司)未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进行有效管理,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华创期货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当汲取教训,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1月8日

关于对申志友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志友:

经查,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期货或公司)对有关客户的异常交易监控核查不到位,有关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华创期货时任总经理助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当汲取教训,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1月8日

关于对沈可吟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沈可吟:

经查,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期货或公司)手续费返还管理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对有关客户的异常交易监控核查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华创期货时任首席风险官,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当汲取教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1月8日

关于对杨晏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晏:

经查,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期货或公司)有关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包括手续费返还管理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对有关客户的异常交易监控核查不到位;未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进行有效管理。

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华创期货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79号)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以及《廉洁从业规定》《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当汲取教训,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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