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陶雪荣,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陶雪荣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陶雪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5年11月18日,上市公司生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再融资事项。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5年9月22日,公开于2025年11月18日。陶雪荣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5年10月16日14:10。
二、陶雪荣内幕交易股票
陶雪荣使用“陶雪荣”2个证券账户在2025年10月16日14:10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委托买入成交相关公司股票合计1.1万股,买入金额合计79.85万元,交易盈利合计253,806.47元。陶雪荣相关交易存在交易时间敏感,与知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单日买入相关公司股票数量和金额显著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等提供的相关说明材料、相关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流水及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陶雪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陶雪荣没收违法所得253,806.47元,并处以6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厦门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