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决定:10月8日起,废止10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6-10-01 18: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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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决定自2026年10月8日起废止10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出台时间较早,均已实施5年以上,存在规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制定依据被废止、主要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已被新的政策文件等替代的情况。 2、废止的文件包括《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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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根据该通知,深圳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10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通知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

本次废止的10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时间较早,均已实施5年以上,存在规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制定依据被废止、主要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已被新的政策文件等替代的情况,有必要予以废止。废止后,相关事务可依照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执行。

据了解,以本次废止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为例,两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于2007年3月1日、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在深圳市“城管综合执法”改革特定阶段出台的重要文件,为改革初期理顺体制机制、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1年以来,深圳市相继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公告》(深府函〔2024〕86号)等一系列新政策文件,已对街道综合执法的执法主体、职责范围、协作机制及保障措施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在实践中全面替代了旧有政策文件的功能。本次两份旧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后,街道综合执法依照2021年以来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深圳东部供水工程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深府〔2002〕14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及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深府〔2017〕2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柴油的通告(深府规〔2018〕1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汽油的通告(深府规〔2018〕2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9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6〕2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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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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