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安徽、贵州、广西、浙江、山东等地税务部门集中曝光了5起涉税中介违规策划偷逃税案件,揭开了部分“黑中介”深度参与涉税违法的各类套路。其中,既有中介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予以协助、放任风险发生的案例,也有中介主动策划,甚至教唆企业偷逃税款的情形。这些涉税中介背离服务初心,从提供常规服务的“帮手”异化为涉税违法活动的“操盘手”或“助推者”。
记者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全国依法查处通过恶意筹划、串通作假帮助服务对象偷逃税的违规涉税中介500余户,对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惩戒措施。
从此次通报的案件看,个别不法涉税中介打着“节税”的幌子兜售违法方案,诱导、帮助企业违规套用税收优惠偷逃税款;有的自身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还协助企业拆分收入、多列支出;还有个人私自承揽涉税业务,伪造合同、虚构单据、篡改交易价格,以此帮助企业少缴税款。
比如,近期,烟台税务部门查处莱州百通(BDC)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涉税违法案:2022至2024年,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启彬利用中介便利,为莱州市熙盛建材(850107)有限公司注册9家空壳企业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致其少缴税款60.14万元;同时该公司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虚假申报,少缴税费6.45万元。2026年4月,税务部门依法对莱州百通(BDC)没收违法所得、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70.51万元,对熙盛建材(850107)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116.38万元,并将莱州百通(BDC)及朱启彬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目前涉案款项均已入库。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彭小宝表示,申报纳税必须以客观真实的经营活动为基础,不能人为改造、虚构交易链条。市面上很多中介推销的“节税”套路,本质是通过改变合同、单据、资金流向制造虚假表象,突破了税法底线,看似是“节税”,实则是“挖坑”。彭小宝建议,企业判断涉税方案是否合规,首先要审视方案是否需要调整业务实质,凡是要求伪造资料、拆分业务、变更交易单价的方案,都蕴藏着重大涉税风险。
涉税中介一头连着经营主体,一头连着税务部门,本应运用专业能力帮助企业防风险、优管理、促合规,但部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却将专业优势异化为“避税点子”,通过违法手段帮助所代理企业逃避纳税义务。此类行为表面上是帮助企业降低纳税成本,实质却是依靠伪造资料、虚构交易、人为篡改业务事实实现少缴税款,属于法律明确的偷逃税行为,不仅难逃法律严惩,也对整个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甚至长期以来,不少人错误地认为,涉税中介只是按需提供服务,企业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要签了“服务合同”,涉税中介就能借此“免责”。那么,在协助偷逃税的链条中,涉税中介自身究竟要承担哪些独立的法律责任?从业者又该如何规范执业、守住底线?
“企业补税、中介免责的认知,是对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严重误解。税务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绝不可能因为企业补缴了税款就能‘隐身’。企业补税、交滞纳金,解决的是税款入库问题,中介作为违法策划方,因自己的违规行为将接受另外的处罚,两者不能相互抵消”。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经济系主任马汴京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对此做出了清晰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近期曝光的含山县宏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违规案件中,税务机关正是依据该条款,对该事务所作出其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6倍罚款的处罚决定。这充分说明,涉税中介绝不是躲在幕后的“从犯”,而是必须直面法律制裁的违法主体。
除了高额罚款,违规收取的服务费一分都留不住。马汴京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涉税中介通过违法策划收取的咨询费、服务费,无论金额大小,均属违法所得,依法全部追缴。”
在经济处罚之外,信用惩戒更会让违规中介寸步难行。根据《涉税专业服务(884257)管理办法(试行)》,涉税中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被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并向社会公示;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依规依纪依法处理。马汴京提醒:“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涉税中介不仅在发票领用、涉税业务承揽等方面受到限制,更将彻底丧失市场和客户的信任,执业之路会越走越窄。这种信用上的代价,往往比罚款更为沉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