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赋能跨区域科技创新发展

2026-10-15 09:15:46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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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已为创新资源跨区域流动和成果转化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跨区域创新链仍面临一些深层制约。“十五五”时期,应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由清理流通壁垒进一步延伸至创新协作机制建设,形成可核算、可交易、可持续的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关系。

科技创新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塑造国际竞争新优势的核心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面对全球日趋激烈的科技竞争,如何推动科技成果由研发突破向商业化、产业化应用,已然成为我国科技创新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创新链建设是推动科技创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抓手,能够有效贯通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应用和市场推广。创新链本质上是在高不确定性条件下形成的跨主体、跨领域、跨区域分工体系,其能否顺畅运行取决于各环节成本、风险和收益的配置效率。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在跨区域协作方面已有所建树,但科技创新跨区域协作与治理机制属地化之间的矛盾仍客观存在。与此同时,“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纵深推进,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持续显现”,这就要求各属地统一市场规则、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创新要素跨区域顺畅流动,为科技创新的区域协同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与广阔的市场空间。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推进正在为科技创新质量提升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展及赋能科技创新的具体成效

近年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具体来看,全国统一大市场已由总体谋划转向纵深推进,改革范围由商品和服务市场逐步延伸至要素资源市场。在此基础上,制度统一、地方保护治理、要素资源流动和区域协同也取得积极进展。这些做法与成绩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创新主体跨区域合作经营的制度环境,为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创造了条件。

(一)市场基础制度逐步完善,创新发展预期更加稳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基础制度体系逐步健全。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从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社会信用四个方面确立制度框架。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相继出台,将相关要求细化为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审查、信用修复和监管执法等具体规范。2025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提出“五统一、一开放”,对市场基础制度、政府行为尺度、市场监管执法和要素资源配置作出统一部署。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将信息披露、兼并重组和市场退出纳入制度建设范围,提出完善统计、财税和考核制度,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制度环境改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也在显现。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我国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由2021年的46.8%提高至2025年的54.0%;2025年全国专利转让许可备案达69.7万次,同比增长13.7%。这表明,伴随产权保护和交易规则不断完善,创新成果产业化效率也在同步提升。基础制度逐步完善,为创新主体开展长周期、跨区域合作提供了更加稳定的制度环境。

(二)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加快破除,创新成果市场空间不断拓展。国家持续从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政府采购等方面清理区域壁垒。市场准入方面,负面清单事项由2022年版的117项缩减至2025年版的106项。2025年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累计排查3.8万余份文件规定,修订或废止违规设置准入壁垒的文件规定2300余件。维护公平竞争方面,《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明确不得实施地方保护或变相限制外地产品,相关治理重点清理要求本地注册、认可本地业绩、设置地域性资质以及排斥外地产品等歧视性条件,减少企业因注册地、所有制和地域条件受到的不合理限制。这一措施有效倒逼企业摆脱低价同质化的内卷式竞争,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意愿,为创新型企业释放广阔的发展空间。政府采购方面,2024年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允许通过公开竞争确定研发供应商,并以订购、首购方式采购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创新主体获得首批应用提供渠道。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政府采购规则的完善,降低了新技术、新产品进入异地市场的制度门槛,为创新主体的持续运营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三)创新技术资源市场加快建设,专利与技术匹配能力不断提升。全国统一大市场通过减少创新成果跨区域流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扩大技术供需匹配范围。当前,我国正在建设国家统一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完善跨区域技术信息发布和供需对接机制。依托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各地专利成果集中归集,企业可以跨区域开展专利技术与实际需求的有效对接。截至2025年底,全国已完成2700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134.9万件存量专利盘点,筛选出68万件具有转化前景的发明专利,并与46万家企业开展对接,科技成果供给与企业需求的全国性匹配能力有所提升。创新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能够改善创新链不同环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的真实需求能够更快传递到高校和科研院所,促使科技成果供给贴近产业发展需要,具备转化前景的成果也能够根据项目进展获得资金、人才和应用条件支持,减少创新成果在研发与产业应用之间的停滞。数据、能源等基础要素跨区域配置能力的提升,为数字技术、先进制造等领域开展协同创新提供了必要支撑。

(四)区域协同探索不断深化,跨区域创新分工逐步形成。京津冀、长三角和粤港澳大湾区围绕制度衔接、平台共建、资源共享和成果转化开展探索,区域协同由一般性项目合作逐步转向创新资源、转化平台和产业能力的跨区域配置。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将北京中关村200余项创新服务引入天津宝坻,形成“北京研发、宝坻转化”模式。长三角依托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和科技创新券,将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的技术需求匹配至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形成的新工艺每年增加经济收益约1000万元。粤港澳大湾区依托前海港校科研成果转化平台,累计孵化150多个科技项目,逐步形成“香港研发、前海孵化、深圳制造”的创新链条。这些探索表明,区域市场一体化能够突破行政区划限制,将不同地区的科研、转化和制造优势组织起来,为跨区域创新链建设积累经验。

全国统一大市场赋能跨区域科技创新的内在机理

科技创新从研发突破走向产业应用,通常需要经历概念验证、中试放大、规模生产和市场推广等多个环节。目前,各环节所需资源具有明显的区域差异,而创新活动仍受到市场分割、属地化管理和供需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能够有效调整科技创新过程中的风险收益关系,降低创新资源跨区域流通成本,为科技成果供需匹配和产业化提供广阔的市场基础。

(一)缓解市场分割造成的成本约束,稳定创新投入预期。科技创新前期投入大、研发周期长,创新主体能否持续投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未来的市场空间。在市场分割条件下,地方目录、差异化准入和补贴标准会增加创新产品进入外地市场的成本。以新能源汽车为例,一些地区曾设置新能源汽车地方备案目录,或者将消费补贴与特定车辆参数挂钩,外地企业进入不同地区需要分别适配相关条件,这就形成了巨大的隐性成本。全国统一大市场通过清理这些地方性准入壁垒、统一市场规则,将分散的区域需求整合为规模更大、预期更稳定的市场。此外,创新技术与成果在不同应用场景下能够获得更多的反馈信息,还能够加快产品验证和技术迭代,为创新主体优化技术路线、提升产品性能提供持续动力。

(二)发挥制度统一效应,降低跨区域协作成本。科技创新资源往往在空间上分布不均。东部地区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才相对集中,中西部地区则在产业承载空间、能源资源、制造成本和应用场景等方面具有优势,跨区域创新链的意义就在于将这些比较优势组织起来。然而,财政投入、产值统计、税收归属和绩效评价通常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各地容易倾向于将研发、中试、生产和商业化环节全部留在本地;资质认定、科研设施使用和检验检测规则衔接不足,也会增加创新主体的研发与运营成本。全国统一大市场通过完善跨区域创新项目的贡献认定和利益协调机制,降低地方支持成果异地转化的顾虑;通过推动资质信息、检测结果和公共科研资源跨区域调用与互认,减少重复申报、重复验证和重复建设,使研发能力、工程化条件和产业承载能力能够根据项目需要实现跨区域衔接。

(三)扩大科技供需匹配范围,提高成果转化效率。高校和科研机构主要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项目组织研究,企业则从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提出技术需求,双方在关注重点、评价标准和成果成熟度方面存在差异。同时,科技供给与产业需求还存在空间错位,本地企业的技术难题未必能够由本地高校和科研机构解决,本地产生的科研成果也可能更适合外地企业。全国统一大市场通过推动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平台互联互通,统一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的信息发布,使企业能够面向全国寻找技术供给,高校和科研机构也能够为外地产业提供技术支持。在这种合作关系基础上,科研人员、专业服务机构还可以继续参与技术优化、中试和产业化阶段相关事项,形成“本地需求对接外地技术、本地成果服务外地产业”的双向配置机制,减少科技成果在研发、验证和产业应用之间的停滞。

全国统一大市场赋能跨区域科技创新的重点方向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已为创新资源跨区域流动和成果转化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跨区域创新链仍面临参与主体风险承担与收益实现不匹配、跨区域要素配置规则衔接不足、技术供给与企业需求脱节等深层制约。“十五五”时期,应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由清理流通壁垒进一步延伸至创新协作机制建设,形成可核算、可交易、可持续的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关系。

(一)完善跨区域创新风险共担与收益分享机制。跨区域创新链能否稳定运行,关键在于理清“谁承担风险、谁创造价值、谁分享收益”。如果风险由研发和中试地区承担,最终产值和税收却由生产地享有,那么跨区域专业化分工也就难以持续。“十五五”时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想有效赋能科技成果协同创新,首要任务就是明确各环节的贡献程度。可对跨区域重大创新项目统一建立贯穿研发、验证、中试、生产和市场应用的贡献台账。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与科技创新周期相适应的风险共担和收益分享机制。现有技术开发费、中试服务费、专利许可和技术作价入股等工具已具有一定制度基础,但大多分散于单个项目或单位,尚未形成跨区域合同安排。下一步要顺应科技创新周期长、风险高、收益滞后的特点,完善贯穿研发、中试和产业化全过程的风险共担与收益分享机制,使前期投入、风险承担与后期收益保持合理匹配。对于跨区域创新项目,还应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政策协调和利益统筹,形成共同投入、共同培育、共享收益的合作格局。

(二)健全创新资源跨区域协同和互认机制。当前创新资源跨区域协同的核心问题在于各地区的管理标准和结果认定不一致。目前,各地围绕技术交易、人才认定、科研设施开放和检测标准等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应制度,但数据标准、资格条件和结算规则尚未充分衔接。“十五五”时期,要重点提高各地创新资源的跨区域调用能力和创新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跨区域合作成本。在技术要素方面,在已有的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等实践基础上,应进一步推动不同平台的数据标准与服务规则衔接,加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衔接技术咨询、成果评价和交易办理等服务流程,帮助创新主体了解和获取适用技术,降低异地技术引进与应用成本。在人才要素方面,应持续落实促进科研人才跨区域流动的相关政策,完善跨区域联合聘用、项目合作等人才共享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同时,应完善不同单位间的考核衔接,制定以实际贡献为导向的业绩认定标准,激发科研人员参与异地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提升跨区域科技协同创新效能。在资金要素方面,应总结长三角等地区经验,扩大科技创新券跨区域使用范围,完善异地机构提供服务、财政资金跨区域兑付及结算机制,推动创新资源实现异地可用、结果互认、费用可结。

(三)建立企业需求跨区域发布与协同转化机制。目前,全国各地都在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征集企业需求,但受限于企业技术需求凝练不足、商业敏感信息难以公开以及研发、中试与产业化环节衔接不畅,跨区域供需对接与成果转化的成效仍有提升空间。“十五五”时期,应把握企业实际技术需求,通过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深入企业,帮助企业梳理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难题,将企业实际需求转化为清晰的技术任务,为企业跨区域寻求研究团队提供明确技术需求。应打破企业技术需求本地化对接的局限,依据企业实际技术需求在全国范围内寻找相匹配的创新主体,推动技术需求在全国范围内匹配。同时,为了有效保护企业秘密和数据安全,应采取创新需求逐步披露的方式,满足供需双方沟通需要,降低敏感信息泄露风险,增强企业参与跨区域技术合作的意愿。更重要的是,建立贯通研发攻关、中试验证和产业化应用的跨区域接续机制,促进政策、资金和专业服务围绕项目协同配置,实现由单次供需对接向全过程协同转化转变。由此形成“企业出题、全国解题、多地接续转化”的运行模式,使分散在不同地区的技术供给真正回应企业需求。

(作者刘玚为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经济学博士,博士生导师;赵嘉铭为天津财经大学中国滨海金融协同创新中心助理研究员)

主要参考文献:

①以统一大市场之基筑科技创新之峰[N].中国经营报,2025-10-20(A01).

②姚雪青,巨云鹏,刘军国等.长三角加力破除市场分割——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观察之二[N].人民日报,2025-08-15(013).

③余泳泽,朱子政,刘笑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在机理与策略选择[J].改革,2025,(5):6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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