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公布三起“开票经济”涉税问题案件

2026-10-19 16: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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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税务部门公布3起纠治“开票经济”涉税问题案件,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核查发现江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违规引入开票公司搞“开票经济”;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核查发现广西南宁轩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贸易“循环开票”造成国有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以李虎森为首的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骗享财政补贴案件。

“开票经济”并非正常市场经营行为,较为典型的是一些地方通过违规实施与税收挂钩的财政返还等方式,招引从事开票业务的各类平台或“空壳企业”到本地落户,以及一些企业出于做大业绩获取融资等目的,通过关联企业之间“循环开票”“相互开票”,人为做大销售收入,造成“数字繁荣”假象。

202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纠治“开票经济”提出明确要求。今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开票经济”违反税收征管法、税收实体法以及发票管理办法,既破坏经济税收秩序,造成国家实际财力损失,又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割裂全国统一大市场(885988),还可能因企业粉饰业绩、违规借贷,引发其他风险,严重背离党中央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

税务部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被排查出存在“开票经济”问题的企业,其开票金额同比下降37.7%。随着这些开票“水分”的挤出,全国每百元发票“含税量”较2025年提高了13.7%。同时,促进了“空壳”企业加快退出,经营主体数据更实。此外,通过对“空转走单”“循环开票”的企业进行核查,压缩了一些不正常的“过票”公司,对一些企业凭自制“提货单”在关联企业间转圈开票,凭空虚造巨量营收的乱象,以及对借大宗贸易之名行虚假贸易之实等的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并有利于防范“数字繁荣”背后潜藏的产业链风险、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

从此次曝光案件看,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违规享受财政补贴的手法多种多样:有的地方违规引入开票公司通过提供税收返还搞“开票经济”;有的通过虚构贸易“循环开票”,诱骗国有企业参与其中,导致相关国有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有的犯罪团伙批量注册无实际经营场所、无真实业务的空壳企业,通过虚构业务往来,人为虚增经营业绩与经济数据,套取巨额产业扶持资金与财政奖励。

比如,2020年以来,南昌经开区管委会以税收返还方式违规引进芝麻开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搞“开票经济”。该公司借邮政代开发票系统运维之便,累计违规代开发票43.4亿元,其中违规开具砂石、水泥(884060)等受限品目发票5.9亿元,获取地方财政奖补2407.51万元。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办核查发现上述问题。

“‘开票经济’是违规招商引资和区域‘内卷式’竞争的突出表现之一,背离党中央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表示,这类空壳开票企业没有真实生产经营,无须承担实质经营成本,凭借票据空转套利,挤压合规实体企业生存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生态,拖累地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虚假交易催生的失真经济数据,会干扰宏观经济研判,误导产业规划和公共政策决策。税务部门持续推进“开票经济”涉税问题的常态化治理,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具发票,挤出经济数据中的票据“水分”,能够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

“开票经济”还违反税收征管法、税收实体法以及发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吕冰洋教授介绍,在行政监管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通过虚假纳税申报、隐匿收入等手段不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标准。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进项税额抵扣的真实性原则,对无真实应税交易,不得虚抵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则直接亮明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的刚性红线,对发票开具、使用、管理等环节做出全面规范,为日常监管执法筑牢制度防线。

在刑事惩戒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2024年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现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衔接,细化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认定标准与量刑尺度。该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无货虚开、有货超开、虚构主体开票、非法篡改电子信息等虚开手段,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吕冰洋提醒,即便财政补贴尚未实际拨付,虚开行为本身即可定罪处罚,如骗补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中介机构为虚开发票提供证明文件或帮助的,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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