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报中证网讯(记者胡雨)又一单资本市场先行赔付案例正式启动。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消息,10月23日,广发证券(000776)会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清越科技实际控制人高裕弟正式设立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据悉,专项基金设立出资规模为人民币3.7亿元,基金出资人已于相关公告刊登前足额划付至专项基金资金监管账户,详细赔付流程可查询《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关于赔付资金确认和划付的实施公告》。
先行赔付即将开启申报
公告显示,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因清越科技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以下简称“清越科技事件”)而遭受的投资损失。投资者交易清越科技股票具备如下情形的,属于专项基金的赔付对象:在2022年12月9日至2025年10月31日(含)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10月31日(含)仍持有清越科技股票(包括清越科技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2025年1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12日(含)之间卖出清越科技股票或在2025年12月12日(含)之前未卖出清越科技股票,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亏损的。
对接受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同意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的适格投资者,本次赔付资金确认和划付将通过适格投资者查询赔付金额信息、适格投资者申报、适格投资者获得赔付资金三步实施,详细赔付流程可查询《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关于赔付资金确认和划付的实施公告》。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先行赔付申报的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期间交易时间;通过上交所清越科技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申报网站申报的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上午9:15至2026年11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手工方式进行申报,需于2026年11月27日前将申请材料寄送到达赔付工作组(以特快专递签收日期为准)。具体申请材料要求,请登录专项基金专栏(https://www.sipf.com.cn/qykj)查询。投保基金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2026年12月15日(划付日)起,通过结算参与人将赔付资金代为划付给完成有效申报的适格投资者,适格投资者应于2026年12月15日至2026年12月22日对赔付金的到账情况进行查询。
公告显示,适格投资者如果接受先行赔付,则表明其同意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自愿谅解广发证券(000776)、立信所在清越科技事件中的责任,并将对清越科技事件相关责任方主张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广发证券(000776)、立信所,自身不再向清越科技事件的责任方索赔。如果不接受赔付,投资者可以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中介机构+实控人”联合出资
新《证券法》施行后,依托其第九十三条规定,先后落地紫晶存储案、广道数字案先行赔付项目,相关中介机构通过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等方式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实现了投资者损失快速获赔、市场风险及时出清的多赢效果,为资本市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提供了实践参考。
在业内人士看来,作为新《证券法》落地后的又一单先行赔付实践,清越科技案采用“中介机构+实控人”联合出资模式,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000776))、审计机构(立信所)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裕弟)三方联合出资,系科创板先行赔付实践中,实控人参与出资赔付的首例安排。基金出资人主动筹备投资者赔偿事宜,共同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投资损失的做法,有利于高效、快捷地解决清越科技事件民事赔偿问题,适格投资者可以积极参与先行赔付程序直接获赔,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促进和保障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活动实施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更好发挥先行赔付制度快捷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功能作用,中国证监会起草《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2026年10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起草说明,《指导意见》明确了先行赔付的基本定位,其强调先行赔付主体主动实施先行赔付后,依法受让投资者对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的索赔权利,并行使追偿权。同时,明确支持、鼓励实施先行赔付。
专家认为,从制度演进看,《指导意见》旨在把原则性规定细化为可落地执行的程序规则,推动先行赔付高效化解纠纷进入常态化轨道。清越科技先行赔付方案遵循集约化解矛盾、公平对待投资者、便利投资者参与、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契合征求意见稿的制度导向。该案探索形成实控人、保荐券商、审计机构多主体联合赔付新模式,依托市场化机制快速补偿受损投资者,降低维权成本,缩短维权周期(883436),展现中介机构及实控人主动落实投资者保护的导向,进一步丰富市场化证券纠纷化解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