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亚生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新闻发布会上,披露一起“小过重罚”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引发关注。一个普通司机顺路带了一名乘客,收了7元车费,居然被交通运管部门开出4万元的巨额罚单。当地法院确认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但未予撤销,直到检察机关依法抗诉,这起典型的“小过重罚”才得以纠正。
所谓“小过重罚”,顾名思义,就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很小,处罚却明显超出合理限度。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减轻乃至不予处罚。法律的本意,在于杜绝“大炮打蚊子”式的机械执法,让惩戒与情理相契合。
然而,在基层执法中,少数执法者陷入“以罚代管”的误区。执法时只机械套用法条罚款上限,全然忽略当事人主观过错、违法所得、整改表现等裁量要素,把罚款多少等同于治理成效。畸重处罚频频出现,不仅让小微经营者不堪重负,更不断侵蚀群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
也要看到,检察抗诉是法治兜底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司法公正保障体系中承担“最后一道防线”功能,绝不能成为纠治“小过重罚”的常态路径。当事人想要走到检察监督这一步,要走完处罚、复议、一审、二审的漫长流程,时间、金钱、精力成本极高。大量个体商户无力走完司法维权长路,即便遭遇不公,也只能无奈认罚。事后抗诉只能纠错个案,很难挡住前端执法不断产生的畸重处罚。如果始终停留在“先出错、再补救”的治理模式,只会把执法裁量压力层层后移,导致“小过重罚”反复冒头,监督工作疲于奔命。
因此,根治“小过重罚”,关键在于行政主管机关完善执法机制、统一执法尺度,把过罚相当的标尺立在行政执法前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应主动扭转“罚得越严管得越好”的片面思维。结合行业实际细化裁量标准,全面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把从轻减轻的条件具体化,压缩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办案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严格履行法制审核程序,对明显失衡的处罚及时叫停修正,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处罚落地之前,避免大量行政纠纷涌向法院与检察院。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刚柔相济、宽严有度。对严重违法乱象,必须重拳整治;对偶然、轻微、无实质危害的小过错,处罚应当克制有度。如此,行政执法才能既有刚性力度,更有可感知的民生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