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隐性壁垒,保障公平竞争中性

2026-10-28 05: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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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202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对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作出系统部署。2025年5月,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对保障公平竞争、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作出专门规定。随着显性准入限制不断被清理,影响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问题更多表现为隐性壁垒。这类壁垒隐藏在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审批流程和政策执行之中,表面上未必直接排斥民营企业,却可能通过不合理的条件设置和差别化执行,增加企业参与竞争的成本,压缩发展空间。破除隐性壁垒,不仅关系民营企业发展,也关系市场机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各类经营主体能否充分释放创新活力。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将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落实到市场运行各环节。

一、隐性壁垒的现实表现

一是准入条件设置不合理,民营企业面临差别化待遇。一些地方通过备案、审查、评估等方式增加企业准入成本,有的要求外地企业在当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方可投标,有的倾向于选择特定所有制背景的企业。这些做法实质上是将与项目需求无关的因素转化为竞争门槛。

二是产业链竞争机会不平等,民营企业难以进入高附加值环节。一些建筑、环保、管道修复领域的企业反映,大型项目由大企业中标后再层层分包,民营企业只能在产业链末端承接业务,利润空间受到挤压。分包本身并不必然构成不公平竞争,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准入限制、违规转包分包或不当利益安排。

三是评价标准脱离实际需求,形式上的规则中立掩盖实质上的竞争不平等。有的项目设置与采购需求不匹配的资质、业绩和荣誉要求,如一百万元的小型审计项目,却要求供应商具备五千万元以上工程的审计业绩;有的将本地信用评价、省级荣誉作为加分条件,使外地企业在竞争开始前就处于不利地位。相关标准本是保障质量、控制风险的手段,一旦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就可能成为排斥竞争者的工具。

四是所有制偏见影响政策执行,制度规定未能充分落实。一些基层金融从业者坦言,面对条件相近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更倾向于向前者提供贷款。这种倾向未必体现为明文规定,却可能通过授信审批、风险评估和责任认定影响企业融资机会。金融机构依据风险差异定价具有合理性,但若将所有制身份本身作为判断标准,就会给民营企业增加额外融资约束。

上述现象的共同问题在于,不是民营企业在每次竞争中都处于劣势,而是某些与经营能力无关的因素扭曲了竞争条件。公平竞争并非要求对不同企业给予完全相同的待遇,而是要求竞争规则具有正当依据,所有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都能公平参与竞争。

二、隐性壁垒的经济影响与生成机理

从经济影响看,隐性壁垒首先扭曲市场竞争机制。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企业应凭借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获取市场份额;当项目机会和融资资源受到不合理条件影响时,企业能否获得业务便不再完全取决于自身竞争力。其次,隐性壁垒增加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应对资质审查、关系协调、重复申报和争议处理,甚至将资源转向非生产性活动。再次,隐性壁垒抑制创新投入和产业升级。创新需要稳定的市场预期和合理的投资回报,若民营企业即使拥有技术优势也难以获得平等机会,就可能降低研发投入意愿,进而削弱产业体系整体创新能力。

从生成机理看,一是有的规则不够明确,留下不合理的自由裁量空间,一些不合理限制借技术要求、管理需要或风险控制之名出现。二是局部利益驱动,形成保护既有利益的激励,一些地方和部门通过地域性条件、倾向性标准限制外部竞争。三是监督救济机制不够完善,违规成本与纠正成本不相匹配,企业面临举证难、投诉渠道不畅、处理周期(883436)长等障碍。四是观念偏差与责任机制相互强化,一些干部和从业人员对民营企业存在不必要的疑虑,尽职免责机制不完善又加剧了畏责心理,导致个别主体通过设置额外条件规避风险。

可见,隐性壁垒既是市场竞争中的现实问题,也与制度设计和治理机制密切相关,不能仅靠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加以解决。破除隐性壁垒,必须将公平竞争要求贯穿制度制定、政策执行、市场运行和监督救济全过程。

三、破除隐性壁垒的着力点

第一,完善规则标准,压缩不合理的自由裁量空间。民营经济促进法已对保障公平竞争作出专门规定,下一步应细化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的公平竞争要求,明确对不合理业绩门槛、以注册地或所有制身份限制竞争等行为的审查标准和纠正要求;对确需设置的资格条件,严格审查其必要性。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对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严格审查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对违反要求的依法依规修改或废止。健全审查、抽查、通报和整改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从程序要求转化为贯穿政策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制度约束。

第二,深化市场化改革,消除地方保护和要素流动障碍。破除隐性壁垒,必须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885988)相衔接,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推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规则在更大范围内统一。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按照市场规则在不同所有制企业间平等流动;针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交易和新业态新领域准入,完善透明统一的规则。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提高规则透明度,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过程留痕、异常识别和风险预警,依法依规查处违规转包分包、围标串标及利用不合理条件排斥竞争者等行为。

第三,健全监督救济机制,提高违规成本和治理效能。建立常态化的问题发现、处理、反馈和问责机制,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受理范围、职责分工、办理时限和反馈要求;对查实的问题及时纠正,并举一反三排查同类问题。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检查,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和监督体系,对违法违规设置壁垒、整改不力或拒不纠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监督作用,探索建立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以实际治理成效检验制度落实情况。

第四,完善责任机制,树立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的治理理念。破除隐性壁垒,既要纠正对民营经济的认识偏差,也要解决部分部门和人员因担心担责而不愿作为的问题。明确依法履职的责任边界,完善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对企业准入、项目审批、政策兑现和融资服务等事项,强化依法办事、公开透明、平等对待的要求。在金融服务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坚持风险定价与公平竞争相统一,引导金融机构依据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开展评估,避免将所有制身份简单等同于风险高低。

破除隐性壁垒,既是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公平竞争不是对不同经营主体实行无差别的形式安排,而是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能够依据公开、合理的规则参与竞争,让效率、质量和创新真正成为决定竞争结果的重要因素。只有持续破除不合理的制度障碍,完善公平竞争规则和监督机制,才能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国统一大市场(885988)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本文为江苏省重点智库课题“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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