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想购买一处房屋,在某房产服务部的带领下看房后,双方签订看房确认书,约定该房产服务部为张先生提供买卖居间服务,房屋成交后张先生需支付成交价1%的中介信息服务(III)费;如果张先生直接或间接与房主私下成交,须支付双倍的服务佣金。
后该房产服务部与张先生通过微信继续沟通房屋相关事宜,但由于报价较高,张先生告知对方自己不想买了。之后张先生通过其他途径购得该房屋,该房产服务部认为张先生跳单违约,遂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支付双倍中介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述规定,认定委托人是否构成“跳单”,需要重点考察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是否又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此案中,首先,案涉房源信息具有公开性,非某房产服务部独有,张先生有权选择更低报价促成交易。虽然案涉看房确认书中有禁止“跳单”条款的约定,然而在某房产服务部非独家代理的情况下,该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了购房人作为消费(883434)者选择其他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权利,应属无效约定。
其次,某房产服务部虽然向张先生提供了房源信息、带看房屋及初步价格磋商服务,但未举证证明其与房屋出卖方就交易条件进行过实质性沟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张先生披露了出卖方联系方式或促成双方直接协商。某房产服务部自始至终以“中间人”身份单方面报价,未引入出卖方参与磋商,亦未协助办理贷款、过户等后续交易环节,其服务内容仅限于信息提供及初步接洽,未深度介入交易核心流程。
再次,张先生因为某房产服务部报价过高而拒绝其继续提供服务,后续因有更合理的报价而选择继续购买案涉房屋,此为买方的合理选择。
综合案件情况,某房产服务部提供的服务并不足以促成该笔房屋买卖交易或达到符合交易的程度,张先生有权选择其他途径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不构成“跳单”,某房产服务部无权主张张先生支付中介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房产服务部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房产服务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中,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孙丽丽 闫高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