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新规征求意见:纳税地点统一至机构场所所在地,拓宽至各类在华机构中性

2026-10-30 16: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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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现行2009年出台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系统性修订,并同步废止《暂行办法》。修订集中在三个层面,包括管理对象从“承包工程和劳务”拓展至“各类机构、场所”、纳税地点统一至机构、场所所在地、报送资料与办理流程同步精简。 2、其中,纳税地点统一至机构、场所所在地,异地扣缴链条得以理顺。这是本次修订中操作性最强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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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财经讯国家税务总局10月30日发布《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9日。

《征求意见稿》拟对现行2009年出台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系统性修订,并同步废止《暂行办法》。与旧规相比,修订集中在三个层面。

其一,管理对象从“承包工程和劳务”拓展至“各类机构、场所”。旧办法的适用范围限于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而《征求意见稿》将覆盖范围扩展至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全部机构、场所类型,以提升征管统一性与规范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随着新经济新业态发展,来华举办文体演出活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设立合伙企业等类型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日益增多,构成了此次扩围的现实背景。在税种范围上,《暂行办法》中企业所得税以外的条款已被其他法律法规替代,本次修订将税种聚焦于企业所得税事项。

其二,纳税地点统一至机构、场所所在地,异地扣缴链条得以理顺。这是本次修订中操作性最强的变化。现行规则下,指定扣缴税款的入库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而自行申报则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准,两类情形的纳税地点和管理部门存在分离。《征求意见稿》将自行申报与指定扣缴的纳税地点统一为机构、场所所在地,相应地将自行申报、指定扣缴和税款追缴的管理部门统一为机构、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避免管理链条割裂。对于异地扣缴情形,通过升级信息系统便利申报缴税。这一调整的直接意图是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885988)建设,消除因纳税地点与征管机关错位带来的跨区域协调成本。

其三,报送资料与办理流程同步精简。《征求意见稿》依托信息化系统,简化报送频次和要求,精简表格与数据项,并在全流程推行网上办理,以减轻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的办税负担。

从制度定位看,本次修订是对2009年以来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框架的一次整体性更新,而非在旧规基础上的局部修补。统一纳税地点和拓宽适用范围两项变化,分别回应了“管理碎片化”和“新业态覆盖不足”两个突出问题,其落地效果将取决于后续配套信息系统升级和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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