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旭:
经查,你在中信证券(600030)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任负责人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分公司存在多名工作人员从事不正当交易的情形,反映出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证券公司(399975)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你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399975)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你存在违规为客户提供资金便利的情形,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399975)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应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书一个月内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