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启动违法建筑普查 为期3个月 12月截止

2009-09-01 10:59:36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违法建筑普查登记,今日起正式在深圳市展开。记者昨日从市查违办了解到,各区查违办相关工作人员已完成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培训,将全面投入为期3个月的违建申报登记工作。此次普查内容包括建设当事人或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普查结果将作为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重要依据。对于违法建筑的普查将分住宅类、工业类、多种用途类、公共配套类、商业类、办公类、其他类共七大类进行登记。一年的普查期结束之后,再根据普查结果及相关政策法规,按“确权、临时使用、拆除、没收”四种方式对深圳市违法建筑进行正式分类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6月2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在正式处理违法建筑前,利用一年时间对深圳市所有违法建筑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决定》提出,在进行正式处理之前,违法建筑一经普查登记后,即可以允许有条件临时使用。也就是说,只要进行普查登记,该建筑在符合工程质量、消防安全的条件下,即可办理相关的工商营业执照、出租等经营性业务手续。

  据悉,今年12月2日为本次普查登记申报的截止日期。12月2日前未申报登记的,将由违建所处街道办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示三个月;公示期满后仍未申报的,该违法建筑将被视为无主财产,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普查工作结束后,将对这些无主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违法建筑普查知识十问

  1、哪些违法建筑必须申报登记?

  答:《决定》规定的处理范围包括以下五类违法建筑:1、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2、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3、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4、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5、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今年6月2日之前(《决定》颁布实施之日)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这五类违法建筑本次普查中必须申报登记。

  但是,今年6月2日以后所建的违法建筑不能申报。因为《决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抢建的违法建筑及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拆除。”因此,2009年6月2日后所建的违法建筑不得申报,应一律依法拆除或没收。

  2、违法建筑如何申报?

  答:违法建筑当事人可于9月1日后赴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的专门窗口进行书面申报。申报时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及相关用地、建筑证明等文件,并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决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信息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本次申报全部免费。

  3、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能否办理房地产证?

  答: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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