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交易制度与主板保持一致

2009-09-24 07:36:36 来源: 证券时报

  昨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旨在配合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警示和防范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过度炒作风险。与此同时,针对市场上普遍关心的创业板交易制度问题,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除上市首日交易风险控制制度外,创业板交易制度与主板保持一致,仍适用现有《交易规则》。今后,深交所将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情况,不断完善包括上市首日交易风险控制等在内的各项交易制度安排。

  《通知》规定,创业板在中小企业板现有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20%、±50%临时停牌阀值的基础上,新增±80%停牌阀值且直接停牌至14时57分。同时,《通知》还沿用了中小企业板现有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重大交易异常账户处理方式,并对证券公司在投资者教育和客户交易行为规范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在总结中小企业板,特别是恢复新股发行以来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创业板公司规模较小、概念新且估值难、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波动性可能更大等特点,增加了直接停牌至收市的新停牌指标,目的在于进一步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表示,创业板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虽然很多企业显现出较强的成长性,投资者对创业板公司股票的市场表现可能存在较高预期,但是投资者应当关注到,创业板上市企业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业绩较不稳定,一些企业经营可能大起大落,甚至经营失败,出现退市风险。另外,由于创业板公司发行股份数额不大,在上市首日如果投资者盲目跟风买卖,非常容易引发价格的大幅度波动。从今年新股发行重启以来的情况看,上市首日追高买入的投资者多数亏损。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上市首日的风险控制措施,旨在警示投资者注意创业板投资风险,谨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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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发布新措施防范创业板新股上市首日爆炒

  为配合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警示和防范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过度炒作风险,深交所今日发布《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

  《通知》规定,创业板在中小企业板现有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20%、±50%临时停牌阀值的基础上,新增±80%停牌阀值且直接停牌至14:57。同时,《通知》还沿用了中小企业板现有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重大交易异常账户处理方式,并对证券公司在投资者教育和客户交易行为规范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在总结中小企业板,特别是恢复新股发行以来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创业板公司规模较小、概念新且估值难、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波动性可能更大等特点,增加了直接停牌至收市的新停牌指标,目的在于进一步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表示,创业板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虽然很多企业显现出较强的成长性,投资者对创业板公司股票的市场表现可能存在较高预期。但是投资者应当关注到,创业板上市企业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业绩较不稳定,一些企业经营可能大起大落,甚至经营失败,出现退市风险。另外,由于创业板公司发行股份数额不大,在上市首日如果投资者盲目跟风买卖,非常容易引发价格的大幅度波动。从今年新股发行重启以来的情况看,上市首日追高买入的投资者多数亏损。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上市首日的风险控制措施,旨在警示投资者注意创业板投资风险,谨慎参与。

  针对市场上普遍关心的创业板交易制度问题,该负责人介绍,除上市首日交易风险控制制度外,创业板交易制度与主板保持一致,仍适用现有《交易规则》。今后,深交所将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情况,不断完善包括上市首日交易风险控制等在内的各项交易制度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9/23)

  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防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

  股票临时停牌至或跨越14︰57的,本所于14︰57将其复牌并对停牌期间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然后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二、本所可视盘中交易情况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本所将严密监控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对通过大笔集中申报、连续申报、高价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等异常交易方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账户,本所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限制交易、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等措施。

  采取盘中限制交易措施的,本所在当日收市后向相关托管会员发出《限制交易通知书》,该会员的会员代表应尽快将《限制交易通知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四、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则和本通知的规定,积极配合本所的自律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告知、警示、制止异常交易,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尽责配合的会员,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纪律处分等措施。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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