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2010-02-26 04:13:09 来源: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948,480股,占总股本0.026%。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0年3月1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311,318,052股,流通股每10股获得5.5股的转增股份。

  2、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5年12月5日,公司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2005年12月21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承诺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做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法定承诺,即: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2)控股股东唐钢集团的额外承诺

  ①唐钢集团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②唐钢集团承诺:上述限售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在法律法规允许和国资部门许可唐钢集团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前提下,唐钢集团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减持股份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唐钢集团已承诺,如有违反承诺的出售交易,将把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唐钢集团保证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唐钢集团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唐钢集团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③唐钢集团承诺:自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三年内,唐钢集团在唐钢股份(现已更名为“河北钢铁000709)”)每年年度股东大会上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提出分红议案,现金分红金额不少于唐钢股份(现已更名为“河北钢铁”)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60%,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2、限售股份持有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1)公司全体原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公司全部限售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锁定,未发生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2)控股股东额外承诺的履行情况

  ①唐钢集团持有的限售股份未发生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②唐钢集团于2006年3月向公司提出了200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即每10股派发现金3.5元(含税),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81.8%。唐钢集团在公司2006年4月27日召开的2005年度股东大会上对分红议案投了赞成票。

  唐钢集团于2007年5月向公司提出了2006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即每10股派发现金3.5元(含税)。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62.03%。唐钢集团在公司2007年5月18日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上对分红议案投了赞成票。

  唐钢集团于2008年5月向公司提出了2007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即每10股派发现金4.25元(含税),公积金转增股份每10股转增6股。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60.19%。唐钢集团在公司2008年5月30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上对分红议案投了赞成票。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0年3月1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948,480股,占解除限售申请日公司实际总股本的0.014%,占公司总股本基数的0.026%。(总股本基数系依据《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中的计算标准确定。)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出具了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的限售承诺已履行完毕。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不适用;

  八、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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