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0-03-11 03:38:24 来源: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浩宁达002356)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0年3月10日上午9:30- 10: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3月3日以通讯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 9人,实到董事 9人。会议由董事长柯良节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同意票 9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同意票 9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同意票 9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同意票 9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浩宁达 公告编号:2010-002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0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36.5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73,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270.4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729.60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出具"广会所验字【2010】第08001550133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招商银行600036)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兴业银行601166)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交通银行601328)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平安银行000001)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中国光大银行601818)深圳蛇口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与保荐人招商证券600999)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蛇口支行于2010年3月10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55901520910906,截止2010年3月3日,专户余额为38,229.60万元;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蛇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 337040100100090235、443066412018010050736、0112100341186、78180188000047559 ,截止2010年3月1日,专户余额分别为:20,000万元、5,600万元、3,000万元、1,900万元。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小和、蒋欣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后,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招商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 3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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