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SAIF II Mauritius (China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SAIF II”)及其一致行动人King Express Technology Limited(以下简称“King Express”)关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公司2010年7月24日发布《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0-051)之日起,SAIF II和King Express分别于2010 年7 月28 日、2010 年8 月25 日、2010 年8 月30 日及2010 年9 月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了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27,804,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本次权益变动后,SAIF II和King Express仍分别持有本公司41,026,899股和1,248,815股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7.38%和0.22%,其中SAIF II仍为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详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三日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怡亚通
股票代码:00218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SAIF II Mauritius (China Investments) Limited
公司住所:3rd Floor, Raffles Tower, 19 Cybercity, Ebène, Mauritius
通讯地址:3rd Floor, Raffles Tower, 19 Cybercity, Ebène, Mauritius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King Express Technology Limited
公司住所:Suite 2115-2118, Two Pacific Place, 88 Queensway, Hong Kong
通讯地址:Suite 2115-2118, Two Pacific Place, 88 Queensway, Hong Kong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年九月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SAIF II
SAIF II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要信息:
(二)KING
KING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要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KING在2007年6月份向SAIF II的股东SB Asia Investment Fund II L.P.(“SAIF LP”)借贷一笔资金,总额为500,064美元。一直没有归还SAIF LP。按照KING与 SAIF LP在2010年6月21日达成的协议,KING同意,应当以其所持有的50%的怡亚通股份(600692)的收益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KING应该在处置怡亚通股份后,将所得收益的50%扣除税收后支付给SAIF LP。KING与SAIF II因此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怡亚通股份的董事阎焱(即Andrew Y. Yan)是SAIF II的三个董事之一。怡亚通股份的董事阎焱和苏君祥还是SAIF LP投资委员会的成员之一, SAIF LP共有七个投资委员会委员。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怡亚通股份是基于实现财务投资回报的需求而作出的商业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怡亚通的运营和发展状况及其股票价格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减持怡亚通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SAIF II持有怡亚通65,937,899股股份,占怡亚通总股本的11.86 %; KING 持有怡亚通4,142,015股股份,占怡亚通总股本的0.74 %。 自2010 年7月28日至2010年9月1日,SAIF II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卖出怡亚通24,911,000股股份;KING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卖出怡亚通2,893,200股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SAIF II持有怡亚通41,026,899股股份,占怡亚通总股本的7.38 %; KING 持有怡亚通1,248,815股股份,占怡亚通总股本的0.22%。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怡亚通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怡亚通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买卖怡亚通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SAIF II(盖章)
法定代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KING(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身份证明文件。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备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SAIF II(盖章)
法定代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KING(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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