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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严禁利用渗坑、溶洞等排放倾倒工业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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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严禁利用渗坑、溶洞等排放倾倒工业废水

近日,水利部就《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重大基础设施保护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等区域应当划定为禁采区。

图片来源:摄图网。

近日,水利部就《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6月19日。意见稿指出,重大基础设施保护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等区域应当划定为禁采区。

据悉,国务院有关部门于2010年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前期研究与起草工作。全国人大环资委指出,目前我国许多地区水资源短缺,地下水超采严重,引发了河流断流、湖泊萎缩、湿地退化、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和地下水污染等一系列生态与环境问题。如何加强地下水管理,遏制地下水超采,已成为我国水资源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此次意见稿专设一章提出了“超采治理”。

意见稿明确对超采区进行划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组织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并向社会公布。

意见稿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超采和地下水开采可能造成生态损害等情况,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哪些地区被划定为禁采区?

意见稿明确,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质与生态环境问题的区域,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地下水超采区,以及重大基础设施保护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区域,应划定为禁采区。

在地下水污染防治上,意见稿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稿指出,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危险废物、污泥以及其他废弃物等。严禁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污泥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等。

意见稿要求建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故处置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地下水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可能发生地下水污染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地下水污染处置的应急预案。发生地下水污染事件,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报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突发地下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事件调查、开展损害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成果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在信息公开方面,意见稿要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等相关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地下水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信息。

若造成地下水污染将有何后果?

意见稿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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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严禁利用渗坑、溶洞等排放倾倒工业废水

近日,水利部就《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重大基础设施保护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等区域应当划定为禁采区。

图片来源:摄图网。

近日,水利部就《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6月19日。意见稿指出,重大基础设施保护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等区域应当划定为禁采区。

据悉,国务院有关部门于2010年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前期研究与起草工作。全国人大环资委指出,目前我国许多地区水资源短缺,地下水超采严重,引发了河流断流、湖泊萎缩、湿地退化、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和地下水污染等一系列生态与环境问题。如何加强地下水管理,遏制地下水超采,已成为我国水资源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此次意见稿专设一章提出了“超采治理”。

意见稿明确对超采区进行划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组织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并向社会公布。

意见稿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超采和地下水开采可能造成生态损害等情况,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哪些地区被划定为禁采区?

意见稿明确,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质与生态环境问题的区域,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地下水超采区,以及重大基础设施保护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区域,应划定为禁采区。

在地下水污染防治上,意见稿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稿指出,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危险废物、污泥以及其他废弃物等。严禁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污泥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等。

意见稿要求建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故处置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地下水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可能发生地下水污染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地下水污染处置的应急预案。发生地下水污染事件,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报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突发地下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事件调查、开展损害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成果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在信息公开方面,意见稿要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等相关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地下水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信息。

若造成地下水污染将有何后果?

意见稿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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