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写入了“河长制”,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22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时,这一条款引发热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和委员谢小军、方新、苏晓云等,关注到“河长制”与跨省流域治理问题。

  谢小军说,“建立‘河长制’,我理解是针对现在各级政府涉及到水污染防治相关部门比较多,存在‘九龙治水’的现象要统筹,要协调。因为是省、市、县、乡都有‘河长制’,跨这条河的几个乡由县来协调,跨几个县的流域由市来协调,跨几个市的流域由省来协调,但问题是跨省的流域和水域是谁的责任,谁来协调?这一点应该明确”。

  他举例说,“比如长江,我感觉要协调涉及到十几个省市水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乃至责任的明确,如果由各省级政府横向协商,可能有相当的难度,是不是原则上规定‘国务院要建立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

  方新也表示,“河长制”只能在管辖地段防治水污染,但是对全流域管不了。“其实江河有自愈的能力,自净的能力,但由于条块分割,水的流速、流量变化,自我净化能力减弱。如果完全是‘河长制’,达不到治理目的效果,需要全流域调水,统一治理”。她建议增加规定,先强调坚持流域治理,然后才是“河长制”。“从流域治理的总目标,分解各级各段河长的责任,并加强全流域治理的协调”。

  “我呼应方新委员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即增加河长制的条文”,严隽琪说,“对于跨省的江河湖泊,是不是加上要求国务院应该履行建立起跨省协调的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卫留成则关注到“河长”的产生方式,“把‘河长制’写进法律,说明这件事很重要,而且特别重视这件事。但河长怎么产生,是不是应该有一个规定?把设立‘河长制’要写进法律,如果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或者设立一个专职的河长,他可能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权限不够,现在的做法是有些地方设立河长,都是省、市、县主要领导甚至是省长、市长、县长亲自兼任。既然写进法律,设立‘河长制’,应该对河长的产生、任命有个规定,或者说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兼任”。

  “我附议卫留成委员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说,“对于河长的产生,最好有一句话能够明确。‘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后面,可加一句‘由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河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