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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爱富大股东高管泄露重组信息 两兄弟内幕交易赔钱

2018年06月19日 10:1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9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对上海申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剑)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王顺龙、王新龙内幕交易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爱富,股票代码600636)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王顺龙、王新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共同交易“三爱富”的行为中,王顺龙作为信息来源及资金主要提供方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新龙承担次要责任。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责令王顺龙、王新龙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王顺龙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新龙处以15万元罚款。

  三爱富大股东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谊集团)资本运作部于2016年2月13日召开会议,就华谊集团再融资方案及两家上市公司(其中一家即为三爱富)处置方案进行分析和讨论,明确开始筹划三爱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6年5月9日三爱富发布停牌公告称华谊集团正在筹划涉及三爱富的股权转让事宜,首次公开关于三爱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容。

  王某龙作为华谊集团资本运作部副总经理,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全程参与华谊集团资本运作整体方案的起草、制定、研究工作,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王某龙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王顺龙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龙因项目合作关系认识多年,且日常有通讯联系,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7次通话、6次短信联系。

  2016年4月21日(周四)在与王某龙联络接触后,仅隔一个交易日,2016年4月25日(周一),王顺龙即分两笔向“王新龙”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600万元,其中500万元系来自其证券账户转出资金。2016年4月26日,“王新龙”融资融券账户即开始连续买入三爱富股票(以下简称“三爱富”)。4月29日,“王新龙”账户将全部67.03万股“三爱富”卖出,成交金额947.64万元,再以现金抵押品的方式融资买入“三爱富”37.6万股,成交金额534.03万元。2016年5月3日,王顺龙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再次向“王新龙”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400万元,“王新龙”账户随即继续买入“三爱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顺龙合计向“王新龙”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1000万元,至5月6日“王新龙”融资融券账户连续买入“三爱富”共计98.17万股,成交金额1402.93万元。截至2017年10月23日,该账户所持有的“三爱富”尚未卖出,账面浮亏5.74万元。

  2016年5月3日“王顺龙”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900万元,5月5日王顺龙开立融资融券账户,5月6日“王顺龙”融资融券账户买入“三爱富”55.64万股,成交金额818.72万元。截至2017年10月23日,该账户所持有的“三爱富”尚未卖出,账面浮亏30.73万元。

  王顺龙、王新龙两人系兄弟关系,分别任上海申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剑)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负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日常关系密切。调查询问中,两人对王顺龙打入“王新龙”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1000万元资金归属均有所说明,但说法不一,且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资金混同明显。

  至“三爱富”停牌时,“王新龙”融资融券账户持有“三爱富”市值占比100%,“王顺龙”融资融券账户持有“三爱富”市值占比96.81%。王新龙本人称,为融入更多资金,其于2016年4月29日当天先将持有的“三爱富”全部卖出,再以现金抵押品的方式融资买入,交易“三爱富”目的明确。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王顺龙与王某龙通讯联络--相关证券账户转入资金--买入股票”三者之间联系紧密;两人交易行为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资金转入及证券买入时间与王顺龙和王某龙通讯联络,以及本案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基本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顺龙,男,1964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王新龙,男,1972年9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王顺龙、王新龙内幕交易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爱富,股票代码600636)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顺龙、王新龙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并要求听证;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顺龙、王新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况

  三爱富大股东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谊集团)资本运作部于2016年2月13日召开会议,就华谊集团再融资方案及两家上市公司(其中一家即为三爱富)处置方案进行分析和讨论,明确开始筹划三爱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6年5月9日三爱富发布停牌公告称华谊集团正在筹划涉及三爱富的股权转让事宜,首次公开关于三爱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容。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上述涉及三爱富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2月13日,公开于2016年5月9日。

  王某龙作为华谊集团资本运作部副总经理,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全程参与华谊集团资本运作整体方案的起草、制定、研究工作,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王某龙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顺龙、王新龙内幕交易三爱富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证券账户情况。

  王顺龙于2015年8月28日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迎春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31××××70;2016年5月5日开立融资融券账户63×××××68;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

  王新龙于2009年5月13日在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吴路证券营业部(现已更名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景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3150××××××3701;2014年3月26日开立融资融券账户E01××××329;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

  (二)王顺龙、王新龙内幕交易情况。

  王顺龙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龙因项目合作关系认识多年,且日常有通讯联系,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7次通话、6次短信联系。

  2016年4月21日(周四)在与王某龙联络接触后,仅隔一个交易日,2016年4月25日(周一),王顺龙即分两笔向“王新龙”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600万元,其中500万元系来自其证券账户转出资金。2016年4月26日,“王新龙”融资融券账户即开始连续买入三爱富股票(以下简称“三爱富”)。4月29日,“王新龙”账户将全部67.03万股“三爱富”卖出,成交金额947.64万元,再以现金抵押品的方式融资买入“三爱富”37.6万股,成交金额534.03万元。2016年5月3日,王顺龙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再次向“王新龙”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400万元,“王新龙”账户随即继续买入“三爱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顺龙合计向“王新龙”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1000万元,至5月6日“王新龙”融资融券账户连续买入“三爱富”共计98.17万股,成交金额1402.93万元。截至2017年10月23日,该账户所持有的“三爱富”尚未卖出,账面浮亏5.74万元。

  2016年5月3日“王顺龙”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900万元,5月5日王顺龙开立融资融券账户,5月6日“王顺龙”融资融券账户买入“三爱富”55.64万股,成交金额818.72万元。截至2017年10月23日,该账户所持有的“三爱富”尚未卖出,账面浮亏30.73万元。

  王顺龙、王新龙两人系兄弟关系,分别任上海申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剑)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负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日常关系密切。调查询问中,两人对王顺龙打入“王新龙”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1000万元资金归属均有所说明,但说法不一,且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资金混同明显。

  至“三爱富”停牌时,“王新龙”融资融券账户持有“三爱富”市值占比100%,“王顺龙”融资融券账户持有“三爱富”市值占比96.81%。王新龙本人称,为融入更多资金,其于2016年4月29日当天先将持有的“三爱富”全部卖出,再以现金抵押品的方式融资买入,交易“三爱富”目的明确。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王顺龙与王某龙通讯联络--相关证券账户转入资金--买入股票”三者之间联系紧密;两人交易行为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资金转入及证券买入时间与王顺龙和王某龙通讯联络,以及本案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基本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三爱富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亏损,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不佳。当事人对本次交易“三爱富”的原因没有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三爱富公告、相关证券账户开户和委托交易记录、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资金划转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顺龙、王新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在共同交易“三爱富”的行为中,王顺龙作为信息来源及资金主要提供方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新龙承担次要责任。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王某龙与王顺龙从未沟通过三爱富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王顺龙未非法获取该内幕信息。2.当事人购买三爱富股票是出于对企业情况、所处行业周期性特征的了解,以及上海市国企混改大背景等因素作出的综合判断,是理性决策的结果。3.当事人具有相应经济实力及炒股经验,过往曾动用高额资金购买股票,本次购买三爱富股票的行为并无异常。4.当事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努力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认定当事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此外,当事人听证会后就相关问题补充提供了书面说明和证据材料。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王顺龙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龙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多次通讯联络;二人联络后,“王顺龙”、“王新龙”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随即转入大量资金,集中买入“三爱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依法应当认定王顺龙非法获取了本案内幕信息。第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上海国资整合及“三爱富”相关网络信息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当事人在本次“三爱富”交易行为实施前,持续关注了“三爱富”,并对企业情况、化工行业周期性特征以及上海市国企混改大背景等因素进行了综合判断。当事人提出的购买理由和行情分析,不足以支持其最终做出的购买决策。因此,不能认定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交易“三爱富”具有正当理由。第三,当事人本次购买“三爱富”在建仓时间、持股集中度、资金来源等方面与以往股票交易不同,资金变化、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时间,与王顺龙和王某龙通讯联络的时间基本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第四,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工作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我局在审理过程中已综合考虑了当事人配合调查以及没有违法所得事实等情形。

  此外,当事人在听证会后补充提供的说明中明确答复称,二人在工作和生活上关系密切,对王顺龙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累计转给王新龙的1000万元款项,二人均有使用权,且份额未作明确区分,进一步证实了我局关于二人关系密切、资金混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同交易了“三爱富”,依法构成内幕交易的认定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王顺龙、王新龙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王顺龙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新龙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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