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和北方的露露又“打”起来了,谁才是正宗“杏仁露”?

李华清2018-08-18 11:08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李华清 “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由于承德露露一反双方20多年的友好态度,开始频频对汕头露露发起无理的诉讼和攻击,导致(汕头露露)近三年市场下滑厉害,2017年销售额对比2015年下滑约30%。”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文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介绍道。

承德露露(000848.SZ)在8月10日的公告中,讲述了对汕头露露采取的部分措施:2017年8月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汕头露露和北京沃尔玛百货建国路分店侵犯公司专利权,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但承德露露于上个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行政案件已受理;2017年10月起,承德露露向家乐福、大润发、华联超市等80多家超市(电商)及其总部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立即下架汕头露露产品;2018年以来承德露露在多家媒体上发表南方露露侵犯公司商标权、专利权的《郑重声明》;2018年2月,承德露露起诉南方露露和北京荣城文华超市侵害公司商标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承德露露是一家以生产露露系列饮料为主业的企业,是国内最大的杏仁露生产企业,连续多年杏仁露的产销量市场占有率超过90%,汕头露露也生产杏仁露饮料。南北两家露露的纠纷起于“露露”商标和专利权。目前,“露露”的商标和专利归承德露露所有,承德露露主张,汕头露露是侵权产品。

但汕头露露另有说法。汕头露露提出,双方一开始都是露露集团(已于2011年3月更名为“霖霖集团”,以下称原露露集团)的控股子公司,20多年来友好合作,2001年底和2002年初,原露露集团(原露露集团当年拥有“露露”商标、专利、域名、条形码等无形资产,2006年将这些无形资产作价3.01亿元转让给承德露露,2008年完成无形资产的过户手续)、承德露露、汕头露露和香港飞达公司(汕头露露目前的控股股东,当年与原露露集团合资成立汕头露露)四方签订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依据这两份文件,汕头露露并没侵权。

目前外界并不能看到《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全文,但汕头露露对其中的约定做了部分介绍,其中包括“尊重并承认汕头露露公司早于股份公司(即承德露露)成立的历史,以及相关的合资合同和章程条款”;“露露集团和露露股份公司确认,汕头露露公司继续有偿使用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使用权“在任何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情况下仍然有效”,汕头露露的“使用权利、责任和义务参照露露股份公司的条件”等等。

不过,承德露露并不认为这两份文件合法。承德露露目前的管理层称,2015年公司筹划再融资事项时,才意外获得这两份文件,2015年6月,承德露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这两份文件无效,但2017年底,承德露露撤诉。承德露露称,撤诉是因为缺失部分证据,但汕头露露猜测,是因为承德露露怕法院判决这两份文件有效而撤诉。对于这一猜测,经济观察报记者向承德露露求证,截止发稿承德露露未予回复。

这两份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成为南北露露争端的焦点和根源。2018年7月,汕头露露向法院起诉承德露露,要求其履行这两份文件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案件将于2018年9月18日开庭。

核心文件合法性

承德露露主张,两份文件的签署,没有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股东大会程序,也没有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序。但值得指出的是,当时的“露露”商标所有权归原露露集团。

广东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经济观察报记者分析道,如果商标归原露露集团所有,仅是授权给承德露露使用,而且不是排他性授权的话,原露露集团有权自行处置商标的使用情况而不需要经过承德露露的同意。广东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秘也向经济观察报记者指出,如果商标所有者对上市公司的授权不是排他性,商标所有者如何处置商标,不需要经过上市公司的程序。“我更倾向于从是否符合防止同业竞争的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该董秘说道。在现行的监管环境下,不能出现上市公司关联方企业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如存在,要在一定时间内运用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进行整改。

以当下的标准衡量原露露集团当年的做法,签署文件时原露露集团是两家露露企业的控股股东,汕头露露又已经从承德露露中剥离出来,两家露露企业均生产杏仁露饮料。但目前原露露集团已经不是两家企业的股东,而早在2000年时,涉及国有企业(原露露集团当年属于国有企业),防止同业竞争问题普遍防范得不够严格,2013年,国资委、证监会还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

承德露露主张,两份文件的签署人王宝林、王秋敏身份不合适,当时王宝林既是承德露露的董事长,又是原露露集团、汕头露露的董事长,王秋敏既是承德露露的总经理又是原露露集团、汕头露露的董事。但汕头露露认为,当时两家公司均是原露露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文件的签署是原露露集团给大小“儿子”做出的“分家”决定,存在关联难以避免。

如果原露露集团、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的关系维持不变,大概不会出现南北两家露露剑拔弩张的现状。随着时间的推移,三方关系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2006年,原露露集团整体改制,承德露露股权分置和股份回购同步进行,承德露露回购了原露露集团持有的承德露露全部股份,完成后,原露露集团由占股38.9%——最大股东的身份完全退出承德露露,万向三农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最大的股东,而原露露集团,现在是承德露露的联营企业,承德露露2018年半年报披露,占原露露集团30%的股份。原露露集团现在也已退出汕头露露,天眼查显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占汕头露露85%的股份,而林维义占股15%。

承德露露主张,文件内容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市场区域划分和垄断经营,但汕头露露称,此前双方是合作关系,汕头露露在8月13日发布的声明中用承德露露的公告给自己“背书”:承德露露在2014年5月12日的上市公司公告中写到:“汕头露露在合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销售”。经济观察报记者查询承德露露当日的公告,是一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里面确实有这一表述。

汕头露露总经理陈文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文件约定汕头露露在南方市场销售,此前承德露露一直遵守,但今年开始发现承德露露将自己的产品铺往南方市场。汕头露露认为,是2015年承德露露的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才导致承德露露不承认原本文件的内容。

经济观察报记者查询承德露露目前的高管履历,绝大部分高管有在万向集团工作的经历,如承德露露的董事长鲁永明2015年8月-2018年4月任承德露露的副董事长,2011年-2014年间是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广东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一个律师团队向经济观察报记者分析,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从上述法条可以知道,显失公平并不属于法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根据民法总则,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具体到本案,判断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双方签署的备忘录,并且,具体分析其中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才可以进一步作出判断。另一方面,如果承德露露方面认为协议属于显失公平,可以依法要求撤销。至于是否可以得到法庭的支持,需要根据其举证的情况。”该律师团队分析道。

在承德露露看来,两份文件损坏了上市公司股东的未来利益,但汕头露露却认为两份文件的签署是当年原露露集团和承德露露对汕头露露利益的保障。

1996年3月,原露露集团与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成立汕头露露,露露集团占股51%,香港飞达占股49%,汕头露露负责开拓南方市场。2001年,汕头露露进行增资,“露露”商标使用权和专利权占10%的股份。在1994~1996年,原露露集团销售收入分别是1.2亿、1.8亿、2.7亿,无偿逾期占用飞达公司的货款常年保持在4000万至6000万水平。1997年,原露露集团单独拿出集团中的优质资产改制成立上市公司承德露露,汕头露露也转由承德露露控股,成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之一。

2000年,原露露集团、承德露露和香港飞达共同商定由汕头露露投资发展“露露”利乐新型包装生产线,因为对于当时的利乐包装产品,承德露露作为上市公司,考虑到巨大的投入和风险,不敢引进,于是各方商议由汕头露露引进利乐包产品,以丰富露露产品系列,扩大露露品牌影响力。

2001年,上市公司实行新的会计准则,原来计入递延资产的市场开拓费用改为计进当期成本,由于汕头露露负责的南方市场比较新,营销费用大,加之新上利乐包生产线,投入远远大于产出,采用新的会计准则令汕头露露在上市公司报表上出现经营亏损。承德露露认为,这种情况下汕头露露继续留在上市公司,会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财报,不利于上市公司再融资。香港飞达公司和汕头露露以“露露”品牌整体利益为重,全力配合,应承德露露要求同意暂时退出上市公司,各方商定将来在汕头露露效益好转时再回归到上市公司。

在汕头露露的叙述里,为了“露露”这个品牌,它承担了一个“悲情且大义”的角色。

另一起商标纠纷

事实上,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有关“露露”这个商标的纠纷,并不光是南北露露纠纷这一起,承德露露与原露露集团之间也闹过纠纷。

2006年,承德露露以3.01亿的付资金受让了露露系列商标共127件;专利73项;各类域名共74个;企业及商品条形码205种。当年,原露露集团承诺,等“露露”系列无形资产过户手续办完,集团会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2008年3月无形资产完成过户手续,但原露露集团一直没有申请且将“露露”商标授权出去。2010年,承德露露向工商局投诉。

这一投诉,牵出背后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原来2007年,在已经签订了《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后,彼时担任承德露露董事长和原露露集团董事长的王宝林,代表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企业名称使用许可协议》,协议规定,承德露露许可原露露集团继续使用“露露”商标十年,许可原露露集团继续使用“露露集团”标识十年,原露露集团按协议分别一次性支付许可费1万元和2万元。

工商局介入后,原露露集团在2011年3月改了名称,对于王宝林的行为,2011年8月初,证监会给予王宝林公开谴责处分。2011年8月中,承德露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2007年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企业名称使用许可协议》无效,2011年11月底,承德露露收到一审判决,判决两份协议无效,但是霖霖集团不服上诉。2012年,终审判决,驳回霖霖集团的上诉,维持原判,承德露露与原露露集团的商标纠纷才有了法律上的定论。

而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之间的纠纷,情况更为复杂,早在2012年,就有传闻称,承德露露想以收购了汕头露露作为解决方案,但无奈汕头露露的要价太高。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承德露露有关收购汕头露露的事项,截止发稿,承德露露未予回复。不过,在2014年5月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有投资人问到收购汕头露露的问题,当时承德露露回答,“南方露露每年销售收入只有几千万,若对其收购,对方开出的收购价格较高”,“在南方露露经营到期、收购价格合理的情况下,将会考虑对其收购。”

未来,南北露露的争端到底是以对簿公堂还是其他方式化解,目前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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