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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3252万元 龙建股份申请执行并得到哈尔滨市中院立案

2018-10-18 20:55  来源:证券日报网 孟凡军

    10月18日晚,龙建股份发布公告,公司于四年前作为原告的一起诉讼案,在几经周折后胜诉;9月27日,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得到法院审查后立案执行。

    2011年7月,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将清织高速第七合同段建设工程发包给龙建股份,工程总造价为3.36亿元。2012年3月30日,公司与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和”)签署《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鑫泰和施工进度缓慢,并于2013年底自行停止施工,导致总体工期滞后。2014年5月13日,公司将鑫泰和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2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之后,鑫泰和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异议;鑫泰和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管辖权异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黑民辖终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管辖权裁定。

    在确定管辖权无异议后,2016年11月,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如下:解除公司与鑫泰和至今的工程劳务合同,并要求鑫泰和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4874万元及利息。随后,哈尔滨市中院做出判决如下:解除公司与被告鑫泰和签订的《工程劳务施工合同》;;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鑫泰和返还公司劳务等费用3252万元;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5月,鑫泰和不服哈尔滨市中院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8月2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由于鑫泰和逾期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鑫泰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由于被执行人鑫泰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事项如下:被执行人鑫泰和返还申请执行人龙建股份劳务等费用3252万元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相应利息。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执83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至此,这起时间跨度近四年半的诉讼终于进行到了执行阶段。

    公司表示,因为公司刚刚申请执行并得到立案,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也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申请执行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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