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年《备忘录》引发“火药味” 承德露露维权仗越打越有劲

2018-10-27 10:14:5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赵志国

  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之间的纷争愈演愈烈,争议的核心是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今年7月,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简称“汕头露露”)以未履约《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为由,在当地法院起诉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承德露露”)违约。8月10日,承德露露发布公告,称法院已受理汕头露露诉承德露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近日,承德露露相关负责人接受上证报记者专访,就该起诉讼的历史渊源和公司应对态度发表看法,以回应市场与投资者的关切。

  “本是同根生”

  时间回溯至上世纪90年代,当时露露集团是河北承德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生产杏仁露植物蛋白质饮料等产品。1996年,为开辟南方市场,该集团与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下称“香港飞达”)合资成立汕头露露。次年,露露集团国企改制,经过资产、业务重组后,承德露露诞生并上市,汕头露露属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承德露露相关负责人告诉上证报记者,公司上市时的定位是原露露集团的核心企业,当时原露露集团围绕杏仁露饮料的主营业务、核心资产原则都要进入上市公司。因此,汕头露露进入上市公司是为了资产完整、避免同业竞争。承德露露上市后成为原露露集团核心骨干和基本利润来源。

  承德露露上市不到三年,汕头露露就发生巨额亏损,出现严重财务问题,1999年还盈利48.9万元,2000年底就亏损1829万元,因此当时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汕头露露这个子公司剥离出上市公司。但是,退出上市公司后,汕头露露还拥有饮料设备,还要继续生产杏仁露产品,同时又不能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因此承德露露选择了委托其加工利乐包杏仁露。

  有争议的“备忘录”

  按照汕头露露的说法,2001年底和2002年初,相关的四方,即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公司先后签署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就汕头露露对“露露”相关的商标、专利和字号的使用、产品和销售市场划分以及使用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规定,汕头露露继续有偿使用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使用权在任何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情况下都有效。

  承德露露负责人表示,在2011年前公司每年均公告委托汕头露露加工利乐包杏仁露的关联交易,2012年后由于时任董事长王宝林卸任,无需再按关联交易公告。但事实上2012年后委托加工仍在继续,直到2015年才停止。

  那么,承德露露是否认可备忘录的存在呢?在今年8月10日承德露露披露的关于汕头露露诉讼的公告中,确认了前述所谓备忘录文件的存在。然而,公司相关负责人近日告诉上证报,该备忘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极其不平等,公司根本无法履行、不可能履行、也从未履行。同时,公司更没有授权汕头露露无偿、长期使用“露露”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安排,而且所谓的备忘录在签署中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更为关键的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上述所谓备忘录属于关联交易的重要合同事项,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还要专门发表意见。可是,这样一个明显属于关联交易合同、需要履行审批、公告程序的事项,当时和事后并未履行上述任何审批程序,也未向全体股东公告。其内容与公司已经公告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报告等内容相悖。

  从2015年以来,双方已经历了数次诉讼。2015年7月,承德露露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份备忘录无效,这是双方的首次交手。此后,由于案情比预想的复杂,承德露露最后选择了撤诉。今年2月,承德露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汕头露露侵犯其商标权,并提出9054.9万元的索赔金额,目前该案还在进行中。这之后,就是汕头露露在今年7月发起的这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诉讼。

  商标与专利技术转移之后

  在起诉后不久,汕头露露曾以一篇《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文章公开回应了与承德露露之间的渊源与现状,其认为“两个露露”在南北市场以及利乐包装产品上的分工合作是有历史渊源、有合同清晰约定、有法律依据,有上市公司公告证明,并良性地运作了20多年。认为这其中最根本的依据就是按照此前四方签署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汕头露露所拥有的“露露”商标和专利的使用权“在任何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情况下仍然有效”。但从目前来看,恰恰是这一点正是承德露露所不能接受的。

  承德露露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现有生产销售杏仁露等产品所使用的“露露”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是从原露露集团公司公开、合法购买的。2006年公司进行国有股回购及股权分置改革时,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资产完整,保证公司正常发展,决定购买露露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并且签署了《无形资产转让协议》,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承德市政府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最终以3.01亿元价格购买了原露露集团所拥有的、全部主营业务相关的“露露”商标共计127件、专利73项及域名、条形码等无形资产,并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公司是在2015年筹划再融资扩大产能事项,在中介机构尽职调查过程中,从汕头露露处意外获得两份文件,即目前双方产生争议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

  在承德露露看来,最不能容忍的就是按照该备忘录的说法,虽然汕头露露没有商标、专利所有权,但比起用3个多亿购买所有权的承德露露来说,其在使用上却并无区别,“这实质上等于永久占有了本公司系列‘露露’注册商标及专利技术。”公司负责人告诉上证报,公司在2015年发现这两份备忘录后,即停止了委托加工的业务。

  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在委托加工十几年间,公司支付大量产品广告促销费用,汕头露露不仅没有支付过商标专利使用费,也没有向公司支付过销售劳务费。

  承德露露要坚决维权到底

  对于“两个露露”之间的纷争,法学博士后、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律师在研读相关资料后认为:第一,《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签订有特殊背景,两份文件未经内部流程也未公告,仅是内部安排约定,效力存疑,有重大瑕疵。第二,该种内部安排约定附有条件,即如果承德露露继续委托汕头露露加工产品,汕头露露可以在委托加工产品范围使用“露露”商标,现在已经不再委托加工产品了,承德露露有权要求汕头露露停止使用。第三,汕头露露长期免费使用承德露露通过有偿受让而享有所有权的商标、专利,违反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承德露露股东利益,汕头露露未支付对价显失公平。因此,承德露露有权采取必要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汕头露露停止使用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支付使用费、赔偿损失等。

  有券商分析师认为,双方之间的纷争由于历史原因较为复杂,但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双方能找到一条和解之路,“如果能够平衡好双方之间的利益纠葛,这一纷争应该会有一个圆满的结局。”

  承德露露表示,公司将依法维权。下一步,公司将再加大力度,坚定不移进行维权诉讼。公司将依据《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渎职、串通、欺诈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全部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