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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31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106号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年报回复”)显示,2017年11月7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三木置业”)与福清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福州市乾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茂投资”)三方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金辉公司成立全资项目公司拿地,待相关条件达成后,项目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金辉公司、三木置业、乾茂投资分别持股33.34%、33.33%、33.33%;并约定三方按照上述持股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2017年11月8日,三木置业按照《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向金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103,950,791.10元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占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34%。

2018年8月10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并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公告》显示,2018 年6月28日,三木置业按照上述《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了第二笔财务资助款项110,538,945.00元,占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7%。

此外,年报回复显示,你公司持股70%的控股子公司福建三木琅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及另一持股30%的股东福州市琅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按股权比例拆借

闲置资金,2017年度累计向建投公司拆借资金合计2700万元,占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7%。

上述三笔对外财务资助,你公司迟至2018年9月12日才履行临时披露义务,迟至2018年9月28日才履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4.3条、第7.4.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18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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