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市场低迷,在融资缩水的大背景下,在金融圈竞争日益激烈盛行的时代,市场环境的改变让金融机构的“去产能”在这个凛冬上演,这是人才过剩?
公募基金告原人力总监,因调岗降薪
12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民事判决书,涉及海富通基金与公司原人力资源总监、原首席人才官王某的工资、劳动合同纠纷事件。
2003年1月1日,王某进入海富通基金工作。
2011年4月1日,王某与海富通基金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担任人力资源总监一职。
2016年4月18日,王某的工作岗位由《劳动合同》约定的人力资源总监调整为首席人才官,2016年7月起每月基本工资为96285元。
2017年4月10日,海富通基金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2016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会议决定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向人力资源总监陈某汇报,并授权人力资源部制定王某岗位职责,同时根据新岗位确定相应的基本工资水平。
2017年5月2日,海富通人力资源部总监陈某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原告所有员工,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向人力资源总监陈某汇报。2017年5月8日,陈某再次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被告发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职位描述”及“劳动合同变更约定”,通知王某自2017年5月2日起工作岗位调整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月薪调整为每月37000元。但是,王某对于工作岗位及工资调整均不予认可,拒绝在“劳动合同变更约定”上签字。
2017年7月18日,海富通基金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2016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将您的岗位调整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后,您仍不能胜任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为由,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他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在内的离职结算费用总计税前796,667.2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无需恢复劳动关系;
二、原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51278.97元;
三、原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18日期间交通费差额6655.17元;
四、原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按96285元/月的标准支付被告王某2017年7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五、驳回被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国海证券前员工“被开除”申请仲裁,或因投行改革,部门职能调整
近日,国海证券前员工董某向海淀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明自己并未损毁公司项目资料,自己的被开除,是“精心策划”的。
国海证券开除通报文件显示,公司认为董某存在两方面“违规事实”:
一、私自删除投行项目电子底稿。2018年9月,董某私自删除已经提交至公司投行工作平台底稿模块中12只债券发行项目的受托管理电子工作底稿。
二、拒绝移交、完善投行项目纸质底稿。2018年8月至10月,企金委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多次通过流程催促或当面谈话,董某均拒绝移交10家发行人31只债券的2018年受托管理纸质工作底稿。同时,对于企金委质控部8月份提出的完善工作底稿的要求,董某也拒绝配合完成。
不过,据董某透露,该公司在投行业务3.0改革中,运营管理部将存续期债券受托工作职能从业务部门划走,并专门重新招聘了一批不熟悉这类工作的新员工接手。
董某表示,“吸收的人员专业性不足,工作态度也非常消极,虽然名义上强行接手受托工作,但对比较复杂的项目如ABS类项目以太专业为由拒不接手”。
董某认为,拒交底稿的事实其实并不成立,虽然他之前因为60万元风险处置费用未按约定发放,曾赌气说不解决问题不再配合交底稿。
董某,原为固定收益业务总部受托专员及存续期管理员,负责国海证券三十余个发行人、八十余只存续期债券项目的管理工作。 债券与结构金融部即是董某所在的固定收益二部前身。
国融证券员工被“炒鱿鱼”,因没走标准请假流程
12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张某与国融证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二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再审申请。
张某,原为国融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法律风控岗位员工,2017年10月10日,张某得知父亲病危的消息,紧急办理请假手续返回老家探望,且征得了部门主管领导、公司直管领导以及人力资源部分领导的同意。
但是由于亲人去世,需要请一个月的假,并在返岗后第一时间(11月9日上班)去补办休假审批流程。补交的休假申请却没被审批通过,反而接到了国融证券就此解除合同通知书。
2016年12月初,张某入职国融证券,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至她此次请假回家,不足一年,每月税前应发工资为16205.18元。
解除劳动通知书显示,张某自2017年10月10日起脱离岗位,不接受公司安排,未履行工作职责,未按公司及部门要求进行工作交接,严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及项目进展,在公司内部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根据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决定2017年11月13日解除合同。
关于张某请假流程是否适当,国融证券是否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张某应获得公司给予的多少赔偿金,均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员工于紧急情况下征得相关领导同意后回家处理事情属于人之常情。国融证券公司解除通知中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属违法解除。
对此,一审法院判决要求国融证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2410.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