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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南宁分公司被罚28万:财务数据不真实

发布时间:2018-12-17 17:04:21  |   来源:中国财经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12月17日消息,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被责令改正,并罚17

  12月17日消息,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被责令改正,并罚17万元。此外,3名相关责任人员被给予警告并被罚合计11万元。

  以下是具体信息:

  桂保监罚〔2018〕17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南宁市分公司)

  营业场所: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1号昌泰东盟园SOHO公寓2号楼9层

  负责人:陈锐熀

  当事人:陈锐熀

  身份证号码:45010319610520XXXX

  职务:时任人民人寿南宁市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8号

  当事人:韦吉

  身份证号码:45010419790722XXXX

  职务:时任人民人寿南宁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南铁北二区

  当事人:张杰

  身份证号码:45010319861103XXXX

  职务:时任人民人寿南宁市分公司综合部经理助理

  住址:南宁市青秀区碧湖北路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民人寿南宁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民人寿南宁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财务数据不真实

  2017年1—3月,人民人寿南宁市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涉及金额12.14万元。时任人民人寿南宁市分公司总经理陈锐熀、总经理助理韦吉、综合部经理助理张杰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2015年8月,人民人寿南宁市分公司下辖江南区营销服务部、兴宁区营销服务部未经我局批准擅自搬迁,变更营业场所。时任人民人寿南宁市分公司总经理陈锐熀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人民人寿南宁市分公司“鑫享至尊”专项推动方案及奖金兑现表、相关财务凭证、汇金苑房屋租赁费财务凭证及物业费清单、涉案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命文件、相关人员劳动合同及任职和分工文件复印件、人民人寿南宁市分公司营业执照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人民人寿南宁市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锐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决定对韦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决定对张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上述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人民人寿南宁市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锐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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