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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钰集团违规信批被处罚 投资者索赔正式启动
0人浏览 2018-12-29 10:55

       2018年12月28日晚,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监会吉林监管局查明,融钰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7月11日,融钰集团发布《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下称《公告》),披露“《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的6至12个月期限内,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财)将向融钰集团投资入股”、“双方建立资本纽带,打造央民创新合作平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公告》没有披露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情况,也没有披露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之间的关系,在未明确中核国财是否为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情况下,披露融钰集团与中核国财的合作为“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

  《公告》披露后引发媒体质疑及交易所问询,2018年7月31日融钰集团发布公告披露中核国财的控股股东是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上述三家公司互为全资控股,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间不存在产权及控制关系。融钰集团2018年7月11日《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具有较大的误导性,足以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决定:一、对融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尹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江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四、对黄佳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五、对马正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六、对李勇、刘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七、对普峰、韩光、于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受损股民可以索赔: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花顺维权律师洪鹏初步认为:在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买入融钰集团股票,并在2018年8月5日收盘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维权途径:

       目前同花顺维权平台已开展关于融钰集团的索赔案件征集事宜。投资者可通过同花顺维权平台进行登记报名。或关注微信小程序“同花顺法律援助平台”进行报名索赔以及查询最新维权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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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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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weiquan@myhexin.com

客服电话:0571-569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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