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吉林证监局发布〔2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市公司融钰集团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董秘、董事、独立董事等9名高管悉数被罚。
2018年7月11日,股价遭遇持续下挫的融钰集团突然抛出一份“振奋人心”的公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宣称拟引入“央企中核国财”作为战略投资方,合作方向包括“双方交叉增资入股,在三年内打造100亿元基金投资平台和央民创新合作平台,并相互利用对方的资质与资源,开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程等一系列“诱人”计划。公告披露“《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的6至12个月期限内,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财)将向融钰集团投资入股”、“双方建立资本纽带,打造央民创新合作平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
但是,吊诡的是,《公告》没有披露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情况,也没有披露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之间的关系。融钰集团在未明确中核国财是否为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情况下,披露与中核国财的合作为“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
《公告》披露后,2018年7月12日融钰集团股票价格上涨至4.43元,日涨幅9.93%。引发媒体质疑及交易所问询后,2018年7月31日融钰集团发布公告,披露中核国财的控股股东是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上述三家公司互为全资控股,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间不存在产权及控制关系。三家公司循环控制关系如下图:
证监局认为,融钰集团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遂决定对融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秘、董事、独立董事等9名高管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至5万元的罚款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