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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钰集团因“假央企”事件被罚 投资者索赔即将全面启动

孙宪超 · 2019-01-02 10:34 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2018年12月28日晚,融钰集团(002622)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吉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融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回溯前情,2018年7月11日,融钰集团发布《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披露“《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的6至12个月期限内,中核国财将向融钰集团投资入股”、“双方建立资本纽带,打造央民创新合作平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公告》没有披露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情况,也没有披露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之间的关系,在未明确中核国财是否为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情况下,披露融钰集团与中核国财的合作为“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

后经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报道发现,中核国财为此前被中核集团打假的央企子公司。

2018年7月31日,融钰集团发布公告披露中核国财的控股股东是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上述三家公司互为全资控股,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间不存在产权及控制关系。

融钰集团2018年7月11日《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具有较大的误导性,足以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最终,融钰集团迎来了监管部门的一纸罚单。

“如今,吉林证监局正式向融钰集团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标志着融钰集团投资者索赔即将全面启动。”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e公司记者,“在证监会立案后,我们率先开展投资者索赔预登记。目前正在分批审核、办理委托,拟在近期提交首批起诉材料。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等的规定,融钰集团因虚假陈述受罚,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是在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买入融钰集团股票,并在2018年7月30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对于适格投资者的认定方面,厉健的观点与刘国华有所不同。厉健认为,暂定索赔条件应该是在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买入融钰集团股票,并在2018年8月6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截至e公司记者发稿时止,融钰集团报于3.2元,上涨0.14元,涨幅为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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