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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股份控股股东犯单位行贿罪 实控人李旭亮一审被“判二缓四”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1-09 18:42:23

一审判决结果为:勤上集团、李旭亮犯单位行贿罪,勤上集团被判处罚金300万元,李旭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每经记者 陈鹏丽    每经编辑 文多    

1月8日晚,勤上股份(002638,SZ)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和公司实控人李旭亮近日收到肇庆市中院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勤上集团、李旭亮犯单位行贿罪,勤上集团被判处罚金300万元,李旭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应判决书显示,勤上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旭亮在勤上股份申请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推广产品等过程中多次向3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068万元、10万港元。具体是:李旭亮曾多次请求时任广东省科技厅厅长的李兴华多重视和支持他公司的产业经营发展,为此贿送李兴华东莞勤上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勤上股份前称)35万股原始股,广东晶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湛节能)33.33%的干股及现金70万元;此外,李旭亮还曾向时任东莞科技局局长叶某、时任东莞市副市长梁某行贿。

李旭亮因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2日被肇庆中院继续取保候审。

李旭亮多次行贿

1月8日晚间勤上股份的公告中,对勤上集团及李旭亮行贿案件的具体详情披露甚少,仅对法院的判决结果做了披露。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肇庆市中院早在去年12月30日就对外发布了该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显示,勤上集团、李旭亮单位行贿一案于2018年6月立案。

肇庆市检察院指控,2004至2012年间,李旭亮多次向李兴华、叶某、梁某等3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其中,李旭亮向李兴华送出勤上光电35万股原始股(转让价105万元),李兴华将这部分持股登记在其侄子张某名下。后来原始股解禁后,李兴华让侄子全部卖出,获益500多万元。此外,2007年李旭亮为了感谢李兴华的帮助和关照,同时希望李兴华帮其公司产品推广打开市场,从勤上集团划转1050万元,注资成立晶湛节能,并将晶湛节能33.33%干股贿送给李兴华,李兴华再找亲戚张某代持。2011年春节前,李旭亮又向李兴华贿送70万元现金(后退还)。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了解到,李兴华通过主持召开会议对相关项目资金下拨进行决策和把关,并借此审议和拍板通过了勤上光电向科技厅申请的多个科技扶持项目,帮助勤上光电共获得科技扶持资金4245万元。

肇庆市检察院指控,李旭亮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叶某,行贿方式仍然包括:将晶湛节能33.33%的干股送给叶某,叶某也安排他人代持;2008年下半年,李旭亮也将勤上光电的135万股原始股送给叶某。2011年春节前,李旭亮再贿送给叶某80万元。此外,2008年~2012年,李旭亮还利用春节、中秋等节日对叶某送红包。

2009年至2012年,梁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李旭亮的请托,为在东莞市推广使用其公司的LED灯照明产品提供了支持、关照。李旭亮于2010年中秋节前代表勤上集团向其贿送10万港元,另外还在其他节日两次贿送梁某2万元。

未被认定为自首

公诉人认为,李旭亮用于行贿的资金实际上是由勤上集团出资,并由勤上集团及其控股的相关公司收益,李旭亮是代表勤上集团实施的单位行贿罪,勤上集团及李旭亮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勤上集团及李旭亮的辩护人在法庭上表示,李旭亮是主动到广东省纪委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相关问题,应当视为自首。但是法院则认为,李旭亮不属于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整个行贿案的一审结果是,勤上集团被判处罚金300万元,而李旭亮则被判刑2年,缓刑4年。

勤上股份在1月8日晚的公告中表示,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李旭亮也不在公司担任职务。而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判决结果可能与上述判决存在差异,公司将积极要求勤上集团和李旭亮持续向公司通报上述案件进展情况,以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这个一审判决结果,《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就是否继续上诉等问题向李旭亮发去短信,不过截至发稿时尚未能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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