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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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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追责“首恶”
投服中心就ST大控支持诉讼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周松林

  □本报记者 周松林 

  

  据投服中心11日披露,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1月3日受理了投服中心针对ST大控支持诉讼的上诉请求。这是投服中心首次在证券支持诉讼案件中提起上诉。

  2017年7月25日,ST大控公告因信息披露违法被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同年8月,投服中心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提起支持诉讼,共征集了409名投资者。至2018年12月底,共有117名投资者获立案受理,其中34名投资者的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2018年12月14日,两名投资者收到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投服中心遂指派公益律师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朱夏嬅律师作为代理人支持该两名投资者提起上诉,2019年1月3日获法院受理。

  投服中心表示,追责“首恶”是投服中心支持诉讼一贯的诉讼原则。坚持这一原则,一方面有利于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员,避免上市公司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承担因其管理失误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也避免持有当前上市公司股票的中小股东“间接”负担本应由责任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警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应勤勉尽责,不得做出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本案中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索赔时坚持以第一被告代威(ST大控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本案直接责任人员)、第二被告周成林(财务总监,本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第三被告上市公司大连控股的顺序提起诉讼。

  本案中,大连中院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虚假陈述行为应由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市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再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投服中心认为,这是对现行《侵权责任法》与《若干规定》的法律理解冲突所致。《若干规定》确立了共同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等规定,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原告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且责任承担顺序无法律限制。投服中心认为,虚假陈述类侵权行为应符合基本的侵权责任规则,受《侵权责任法》约束。

  投服中心表示,继续支持中小投资者提起上诉,一方面是坚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只要属于法律赋予的合理权益,投服中心就有责任积极争取;另一方面亦是积极实现支持诉讼示范效应,努力克服司法实践难题。有别于普通维权诉讼,投服中心支持诉讼以诉讼促使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使相关责任人员增强勤勉尽责意识,由相关直接责任人承担违反法律义务的首要赔偿责任。对于司法实践中尚未明确的法律争议,投服中心将积极呼吁并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努力克服司法实践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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