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4日讯 (记者 董碧娟)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14日发布修订后的《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明确了资金的支持范围及管理、申报及使用、管理监督等事项。
根据《办法》,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电信普遍服务工作,包括农村、边远地区光纤和4G等宽带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的资金。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资金执行情况监管等。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试点申报、实施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事项:一是行政村、边疆地区、海岛(礁)等地区开展光纤或4G等宽带网络建设。二是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承担企业,对行政村试点项目提供6年运营维护保障,对边疆、海岛(礁)试点项目提供10年运营维护保障。三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电信普遍服务其他重点工作。 已经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在资金管理监督方面,《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试点工作监督检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资金预算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试点、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处理:一是编制虚假申报方案,套取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二是挤占、截留、挪用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三是未按照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四是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五是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六是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
(责任编辑: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