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于蒙蒙)振兴生化(000403)1月15日晚披露,史跃武起诉振兴生化及全资子公司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双林”),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广东双林股东振兴生化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无效。史跃武系振兴生化原控股股东振兴集团董事长,同时也是广东双林前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
值得注意的是,振兴生化的两大阵营浙民投与佳兆业在广东双林管理权交锋中一度上演“夺章”大戏。1月12日,振兴生化监事会主席、广东双林副总经理王卫征被带走协助调查,并于1月13日凌晨返回公司。但王卫征随身携带的包括广东双林公章在内的公司物品被公安扣留,广东双林相关人士称该公章随后被浙民投一方取走。不过,一位知情人士否认上述说法,公章还在公安保全扣留当中。
振兴生化1月14日晚公告称,广东双林于 2019 年1月14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成成;同日,广东双林启用新的公司公章,原公司公章作废。
本次诉讼焦点围绕广东双林早前的公司章程修改。2018年1月5日,振兴生化作出股东决定,对广东双林章程第八章部分条款进行修改。2018 年12月14日,公司作出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撤销广东双林2018年1月董事改选及2018年1月公司章程修改的股东决定的议案、广东双林章程修正案的议案、撤销对广东双林原董事任命并任命新任执行董事及同意新任执行董事撤换广东双林总经理等议案。
史跃武认为,广东双林的股东决定就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中的“股东会决议”。振兴生化作为广东双林的100%股东,振兴生化就广东双林相关事宜所做的意思表示就是广东双林的股东决定。振兴生化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按照上市公司管理有关的要求,公开发布的公告就是振兴生化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一种法定方式,因此振兴生化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构成了广东双林的股东决定。
史跃武称,振兴生化 2018年1月5日出具盖章的股东决定,对广东双林公司章程第八章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也是股东决定的一种法定方式,广东双林基于该股东决定修改了公司章程。依照振兴生化1月5日股东决定和广东双林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选择和更换公司董事及改选董事会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属于特殊决议事项,须提交振兴生化股东大会作出特殊决议事项进行审议,即须经股东单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就要振兴生化的股东决定以及广东双林的公司章程;振兴生化如果涉及广东双林董事更换、董事会改选、章程修改事宜的股东决定,必须是振兴生化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形式进行修改。
史跃武认为,根据 1 月 5 日股东决定、广东双林公司章程,振兴生化无权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针对广东双林董事更换、董事会改选、章程修改事宜的内容出具股东决定,必须通过振兴生化股东大会特殊决议的方式出具股东决定。其本人作为广东双林工商登记的董事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振兴生化的股东决定即为广东双林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是振兴生化作出股东决定的实现方式,因此史跃武具备提起请求确认广东双林股东会决议即振兴生化股东决定无效的主体资格。
因为振兴生化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实质上是振兴生化就广东双林的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史跃武作为广东双林董事,就广东双林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提起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之诉,应当在广东双林住所地提起诉讼。因此,史跃武向法院提起前述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定广东双林股东振兴生化2018 年 12 月 14 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史跃武向湛江经开区法院申请行为保全,2019年1月7日,湛江经开区法院作出“(2019)粤 0891 民初 98 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1月11日,湛江经开区法院作出“(2019)粤089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2019)粤0891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
振兴生化表示,目前,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判决,公司将积极参加诉讼。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无法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