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首席记者 赵毅波)1月15日,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广东江门首富梁氏家族卷入的单位行贿案已由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东天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00万元(已缴纳)。


此外,梁广义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梁广义,系广东天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董事长;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即上市公司美达股份)原法定代表人、原董事长。


天健集团作为广东江门最大的民企,背后控制人为梁广义等梁氏家族成员。判决书显示,天健集团以及梁广义卷入了一起单位行贿案,并牵出当年天健集团入主美达股份的一段往事。


经审理查明,天健集团(被告人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各占33.33%的股份)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参加公开拍卖,以人民币1.8亿元的价格竞拍购买美达公司的美达股份81818182股国有法人股。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被告单位天健集团应在2002年11月28日前付清全部拍卖款及佣金(成交价的5%,即900万元),如不能按时付清款项的违约责任为取消买受人的竞得资格、没收履约定金人民币3500万元、按成交价的20%支付违约金;且再次拍卖的价格低于原成交价,需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由于资金严重短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拍卖款项,同年9月,由梁广义出面联系时任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分行行长林某1帮忙贷款。梁广义在与林某1商谈、办理贷款期间,为了感谢林某1提供的帮助,经梁广义与林某1商议,梁广义代表天健集团口头承诺给予林某1天健集团持有的上述美达股份利润的20%的好处。尔后,梁广义将该口头承诺告知了梁伟东和梁少勋,两人均表示同意。


2002年10月,被告单位天健集团在林某1的帮助下,由江门分行新会支行向被告单位天健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1.3亿元。被告单位天健集团于2002年10月25日用上述贷款中的121953511.27元付清拍卖成交款项,购得美达公司股份81818182股,成为美达公司的控股股东。至2003年下半年,天健集团才陆续归还上述贷款。


回溯2002年美达股份公告,因诉讼原因,该公司第一大股东美达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委托拍卖。2002年8月28日,美达集团持有的公司81818182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3.92%,以每股2.20元被依法拍卖给天健集团。


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8月底,林某1从工商银行广东分行辞职,应梁广义邀请到天健集团工作,担任天健集团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法院表示,被告单位天健集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作为被告单位天健集团的三名股东,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以及副董事长,共同在书面承诺书上签字,共同参与行贿,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符合区分主从犯的条件。被告人梁广义、梁少勋在侦查阶段前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对被告人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判处刑罚。依照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新京报记者 赵毅波 编辑 王宇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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